為避免金融機構資金流供囤地、養地,進而促使房市升溫,央行在去年12月調整措施,要求借款人得在申請購地貸款時,切結「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央行在13日宣布強化管理措施,指出金融機構辦理購地貸款時,要強化稽核四大項目,針對「一定期間」的認定,指出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若超過時間,未動工按比例收回貸款或提高利息。
央行說,為避免銀行核定「一定期間」過於寬鬆,因而出現有違管制規定的狀態,在13日召開「強化銀行購地貸款風險控管措施」會議,邀集36家本國銀行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與會。
央行說,會上除聽取實務上的做法及意見外,同時籲請金融機構辦理購地貸款,應將四大項目納入授信內規,作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同時,央行也對這四大項目列為檢查重點。
央行說,首先是,有關「一定期間」的認定,金融機構應審慎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第二,他們說,貸款契約明定,一定期間屆期尚未動工興建者,除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
第三,央行指出,金融機構辦理續貸或轉貸案件,如借款人所購土地未動工興建,應審慎評估貸款條件,並應對貸款年限(含原貸期間),訂定合理的上限,以避免信用資源流供囤地、養地。
央行說,第四,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包括定期實地勘察、拍照追蹤建檔等,追蹤案件是否按計畫動工;如未確實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將被列為重點缺失,並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