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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外部視察委員逾九成內推 民團籲修正遴選辦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月19日指出,在監所獨立外部視察小組110年度前3季視察報告中,有91%的視察委員為非外部推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月19日指出,在監所獨立外部視察小組110年度前3季視察報告中,有91%的視察委員為非外部推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於2020年修正施行後,明定應設獨立外部視察小組以利透明化,且須每季提出一次視察報告。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9日指出,110年度前3季的報告卻遲至年底一次公開,且有91%的視察委員為非外部推薦、67%的監所完全內推,呼籲法務部改善。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明定,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或被告權益,監獄應設置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由3至7名委員組成、任期2年。而依「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規定,矯正署應建立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作為遴選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參考,由機關提出擬聘名單。

但民間司改會指出,矯正機關也可不參考既有的人才庫,實際上是在提出擬聘名單時詢問專家學者是否同意被納入人才庫,而矯正署也放行,導致「人才庫」缺乏實質意義,使外部視察小組獨立性不足。據統計,截至2021年8月30日止,在全部253位外部視察委員中,高達91%皆為非外部推薦,甚至有67%的監所完全無任何外部委員。

此外,在110年度前3季的報告中,仍有47%的監所未公開外部視察委員姓名、20%僅部分公開。民間司改會認為,機關找熟悉、好配合的委員是人性使然,而目前的遴選程序明顯無法確保外部視察小組的獨立性、外部性,距離下屆委員遴聘時間不到1年,呼籲法務部立即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也鼓勵公開委員姓名。

民間司改會也提到,相關修法也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的規定,以保障受刑人或被告救濟權利;而實際與收容人進行訪談則是最基本且重要的視察方法。但在110年度前3季的報告中,僅有7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提到訪談收容人,占比僅14%;至於陳情部分,也只有4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收到指定處理的陳情,占比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