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數位性暴力防護網,行政院長蘇貞昌10日在行院會上拍板通過,聯合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等跨部會同步修法,包括《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性暴力四法聯防,共同防制性私密影像犯罪。
近年來女性立委、女明星私密影像遭洩露網路散播,網紅小玉用「Deepfake」深偽技術將知名女性「換臉」性影片販售牟利,以及網路性勒索私密影像「韓國N號房事件」等數位性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由於現行法僅能以「妨礙秘密、散播猥褻物品」論罪,無法遏止犯罪惡性,因此,行政院聯合跨部會修定性暴力四法,其中《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由法務部主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由衛福部主責,全面架構數位性暴力犯罪防護網。
法務部10日在院會上報告《刑法》修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增訂四種犯罪樣態與刑責,包括一、「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二、增訂「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5萬元以下罰金。
三、法務部強調「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傳」,因此本次也增訂「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四、針對深偽技術(deepfake)犯罪,增訂「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強暴兒少性交猥褻供人觀覽最重處10年
衛福部本次也配合修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高罰責包括「使兒少為性交猥褻以供人觀覽」提高刑責從原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此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猥褻行為,過去是行政罰,本次修正為刑罰處1年以下;拍攝工具與不當利得全數沒收。
其次,針對網路兒少性影像移除,網路業者必須第一時間限制瀏覽、移除、通知檢調,犯罪資料保留180天作為調查用,影像散布多平台,可要求各個業者比對同步移除下架。業者如果不配合,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衛福部說,國人在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也納入處罰;另,本次也修正提高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之罰鍰。
此外,福利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則強化被害人處遇,包括業者要求移除影片義務,不得揭露個資,院所不得拒絕為被害人驗傷,明定訴訟補助規範;加害人部分則強化身心治療、輔導、強制治療等機制規範。
被害人權益保護增性侵補償金最高40萬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部分,本次修法將法案更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案修正,從現行未分章45條,大幅翻修為7章共103條。首先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層級提升至行政院,整合部會與地方資源。其次擴充被害人家屬為保護對象以及重傷者照顧;此外,犯嫌違反「被害人保護令」時,可拘提羈押並課3年以下刑期。
另外「犯罪被害補償金」也有調整,從代位求償改國家社會補助,並延長申請期限最高10年,不需判決確定可先領到單筆定額補償金,如被害人死亡,遺屬可獲補償金120萬元;重傷補償金60萬元到12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10萬到40萬元不等;另設有境外補償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