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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修法通過初審 鬆綁臺鐵土地運用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加重處罰。(大紀元資料照)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加重處罰。(大紀元資料照)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助臺鐵土地活化,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新增第21條之1,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可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並明定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行政院核定。

交通部長王國材指出,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不動產開發,過去都是上報行政院,但曠日廢時;內部討論後,行政院同意下放由交通部決定,若需買賣土地或設立地上權就可以由交通部定案,可縮短程序快速開發。

王國材表示,國營公司的土地可以賣,但須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不會隨便賣,會有把關機制,只是縮短程序,加速與各地合作開發。以高鐵為例,交通部都是不賣的,一般都是設定地上權。

針對鬆綁國營鐵路土地運用,幫助臺鐵土地活化,有立委質疑,恐變成空白授權,鬆綁了以後變脫韁野馬。因此條文也明定,國有不動產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及收益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收入則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初審條文也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此外,初審條文也通過提案修法,針對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加重處罰。現行條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考量鐵路電氣化區間發生跨越或侵入情勢,恐造成嚴重後果,初審條文新增,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