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察分局中路派出所接獲民眾潘先生報案,表示11日下午將近17時左右由台北搭公車回桃園,在煉油廠站下車,準備要購買飲料時卻發現皮夾不見了,隔天卻在自家信箱內發現皮夾,但皮夾內只剩證件,現金(新台幣3千餘元)已不見,經調閱監視器,發現當日22時49分許,有一名頭戴安全帽的女子在住家下徘徊許久,並將皮夾放進信箱內,懷疑該女子涉嫌侵占財物。
警方根據特徵來積極訪查及過濾相關監視器畫面,鎖定該王姓女子(66歲),經通知其到案說明,王女說有撿到皮包,想說直接依照地址還給失主即可,所以將皮夾放進潘先生家的信箱,並未拿取皮夾內物品,由於雙方各執一詞,且報案人已經提出告訴,本案依照侵占遺失物罪嫌函請桃園地檢署偵辦。
當事人在「桃園在地生活大小事」社團PO文,稱自己11日下午下公車後發現錢包不見,疑似拾得者撿到後沒有送至派出所,而是於晚上10時許放回自家信箱,但疑似對方將錢從皮夾中拿出,質疑對方侵佔遺失物並報案。
警方表示,潘先生調閱監視器,發現當11日晚上10時49分許,有一名頭戴安全帽的女子在住家下徘徊許久,並將皮夾放進信箱內,但疑似有將錢抽出皮夾,懷疑她侵占遺失物。
警方通知王女到案說明。王女辯稱有撿到皮包,但沒看到錢,直接依照證件上的地址還給失主即可以將皮夾放進潘先生家信箱,並未拿取皮夾內物品;由於雙方各執一詞,且侵佔遺失物為非告訴乃論,全案昨依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警方表示,民眾拾獲遺失物品,應立即送交警方,或報案由警方到場協助,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