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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電動二輪車強制掛牌投保

微型電動二輪車示意圖。(行政院提供)
微型電動二輪車示意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改稱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了讓「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個人行動器具」等慢車管理規範更明確之外,還明定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本次修法也提高行人於道路違反規定的罰鍰,由現行300元提高為500元。

現行《道交管理處罰條例》雖已明定電動自行車相關定義,但未有掛牌及強制投保等規範,朝野立委提案要求納管。

立委洪孟楷說,坊間無牌照微型電動二輪車,據統計全臺逾65萬臺,由於相關道路事故越來越多,事故受害者缺乏相關保障。修法後落實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監理、審驗、發放牌照管理制度,增設法源依據,強制納入強制責任保險,避免事故發生後無保障、求償無門。

三讀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已領用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牌照,或是未懸掛牌照等狀況,條文明定,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在新法修正施行前,已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二輪車,應在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依法處罰。

隨著電動滑板車等慢速動力器具興起,三讀條文將「個人行動器具」納入慢車定義,可於道路上行駛,並定義為:承載1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至於行駛路段、時間、速限及其他管理辦法,由地方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針對未滿14歲駕駛個人行動運具,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若租賃業者未在租借個人行動運具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式及道路行駛規定,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此外,本次修法也提高行人在道路違反規定的罰鍰,像是不遵守號誌、警察指揮,或擅自穿越車道等妨礙交通的違法行為,罰鍰從原來的300元提高為500元。

《食農教育法》三讀

政府學校優先採用在地農產

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食農教育法》,明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的農產品或以在地農產為主要原料的食品,並優先輔導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同時要求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