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自1970年來臺設廠,卻使用有害化學物質,汙染地下水及土壤,導致千餘名員工罹病或死亡。最高法院已判決首批團體「一軍」求償的286人獲賠5.7億餘元確定、222人發回更審;而由1,120名受害者或家屬組成的「二軍」,二審21日將原判賠金額23億餘元降為16.6億元。
全案源於,RCA自1970年起在桃園、苗栗竹北等地設廠,因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毒化學溶劑,嚴重汙染土壤和地下水,但RCA卻未對員工進行防護說明、提供防護措施,甚至連員工飲用、洗澡的水都是受汙染的地下水,陸續導致共上千人罹癌、200餘人死亡。直到1992年,RCA關廠並退出臺灣。
受害員工於1998年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自救,並分批向法院提起團體訴訟,向RCA及其股東法商特藝(Technicolor)、湯姆盛(Thomson)、美商奇異(GE)等4家公司求償。由529名受害者及家屬組成的「一軍」共求償27億餘元,最高法院已判決應賠償286人共5.7億餘元,另222人發回更審。
至於由1,120人組成的「二軍」則求償73億元,一審判決RCA等4公司應連帶賠償其中1,115人共23億300萬元,創下工殤賠償金額最高紀錄;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1日改判賠16億6,740萬元,仍可上訴。
RCA員工關懷協會、受害者家屬等人21日也到高院聽判,得知法官判賠金額大幅減少,在法院外舉標語高喊口號「遺憾,永不妥協!」,並強調他們將持續奮戰到底,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