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1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改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除將2050年淨零排放入法,也將分階段,由大至小徵收碳費,最快2024年起實施。行政院長蘇貞昌說,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此次修法不僅是完備氣候法制的第一步,也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將減碳目標修改為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氣候治理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等,並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與整合,地方政府也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同時納入實施碳定價,及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
同時增訂徵收碳費作為經濟誘因工具,中央主管機關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及碳費優惠費率、減量額度扣除徵收碳費之排放量之規定;代金、碳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得支用於補助、獎勵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投資、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此外,因應國際趨勢,必要時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
環保署副署長蔡鴻德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說,碳費目前還在規劃中,預計會有差別費率,達到一定的標準會有不同費率,同時會分階段徵收碳費,第一階段以高碳排為主,標準為每年碳排放超過2.5萬噸。碳費徵收預計下半年啟動徵詢企業與民間意見,估計2024年至2025年之間實施。
此外,修法重點還包括,增訂政府須兼顧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增訂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推動事項,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並明定前開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公開。
碳費無下限還送優惠
環團批:賤賣臺灣氣候
綠色和平指出,《氣候變遷因應法》沒有納入碳費下限,無視國際推行有效碳定價的倡議,更提出自願減量享優惠費率、多元抵換等方式,大開優惠後門給企業方便,導致減碳經濟誘因大減。綠色和平專案主任洪昇邦批,政院版弱化《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功能,淨零路徑恐怕只會走到賤賣臺灣氣候的終點。
洪昇邦進一步表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及世界銀行皆認為,若要讓企業有效減碳,碳費必須在2030年達每噸新臺幣2千元。政院公布的碳費原則,可用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獲得碳權抵減,再度減輕排放源外部成本內部化的責任。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建議在條文內明確規定碳費下限不低於每噸300元,並設計具公信力的監管機制。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7民間團體發表聯合聲明表示,永續會專業能力不足、欠缺行政量能、無實質權力等限制,以永續會作為氣候治理最高協調單位,無法進行有效跨部會協調,應建立行政院氣候會報,由行政院長作為召集人,方可建立完整的氣候治理機制。
民間團體指出,不應該僅將碳費視為達成減碳的政策工具,而應落實汙染者付費以及氣候正義之精神。碳費設計應有更公正的思考,包含費率設計也應確保碳費能定期提升,對準國際淨零目標下應有的碳費水準。建議應於條文中加上「落實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與「碳費之費率應以可帶來具體、有效之減碳成果為原則,並每年定期審酌、逐年提升」。
民間團體提到,氣候變遷下人權正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人們可能因其性別、種族或階級,而在面對氣候變遷時容易受到較大的影響,成為「脆弱族群」。呼籲政府在政策規劃上,除了依據氣候變遷科學研擬外,更應定期評估不同族群人權受氣候變遷衝擊情形,才能發展符合多元需求的相關政策,如原住民因與自然環境的高度連結,文化權在氣候變遷下有較高風險受到侵害。
民間團體表示,氣候訴訟已經是世界趨勢,如荷蘭環境組織Urgenda全球第一個NGO協助政府推動氣候變遷政策的經典案例;抑或德國2021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德國政府對於制定2031年至2050的減量目標過度消極等,許多國家都已有人民勝訴的案例,但政院版不願納入氣候公民訴訟,有規避以訴訟監督行政怠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