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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檢疫隔離無法報稅 財政部拍板申報展延至6月底

圖為往年的報稅情形。(中央社)
圖為往年的報稅情形。(中央社)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本土疫情26日突破6千例,隔離人數與日俱增。財政部26日宣布,針對因疫情受治療、隔離、檢疫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其綜所稅、營所稅申報期限,可展延至6月30日,若期限屆滿仍在隔離則另展延20天;未受疫情影響者仍維持5月31日為報稅截止期限。

財政部表示,近日確診與隔離檢疫者人數大增,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代理人等,若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無法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可延長報稅期限。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延誤繳納稅捐者,可按公告延長繳納期間,因此財政部考量民眾受到疫情影響,可能無法在原定報稅規定期間完成申報,個人繳納期限將展延至6月30日,而公司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也展延至6月30日。

同時,111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受隔離者申報繳納期限則可展延至6月30日;111年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5月3日,受隔離者申報繳納期展延到5月31日。

在房地合一所得稅方面,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次日、預售屋交易次日等起算30天內進行申報繳納,若申報繳納期間落在5月1日至5月31日,但因隔離、治療無法完成報稅者,申報繳納展延30日。

此外,各類適用對象於申報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