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日前通過《檢察廳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大幅度限縮檢察官偵查權。台灣陪審團協會認為,我國檢察體制有地位不明、負擔過大、汰除機制虛設等問題,呼籲借鑒韓國經驗,制定檢察官專法,並將偵查主體改為司法警察,及建立「人民審查檢察會」。
台灣陪審團協會13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韓國《檢察廳法》修正案不僅規定檢察官不得對自己偵辦的案件提出公訴,更刪除「公職人員、選舉、軍工項目和大型事故」等部分之偵查權,將檢察機關的調查權限縮至僅剩腐敗及經濟兩種犯罪。《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則確立檢方搜查及起訴權分立,禁止檢察機關在沒有合理事由狀況下另起搜查。
相較於日本、韓國早在1950年代均立《檢察廳法》,區分檢察官與法官的屬性及身分。協會表示,臺灣迄今仍將檢察官與法官同樣定位為司法官,落後日、韓70年,且汰除機制也同樣適用《法官法》,造成審檢不分的情形,因此檢察體制改革應首先從確立檢察官地位開始,呼籲制定檢察官專法。
協會也認為,檢察官的專長應該在起訴及法庭上的論告,偵查主體應改為司法警察,並賦予微罪裁量權。由於檢察官同時擁有偵查權及起訴權,造成檢察官每月案量過多而無力負荷,應該學習美國、日本、及韓國的做法,讓具有偵查專業訓練及大量人力的警察負責偵查,並賦予微罪案件的裁量權,將檢察資源投入在起訴階段或重大案件。
而在不適任檢察官汰除機制方面,協會表示,雖然法務部修正《法官法》建立評鑑新制,從檢察官辦案品質到濫權濫訴等情形都可透過評鑑請求撤職,但從2020年7月施行至2022年4月止,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僅收案440件,其中更僅有3件請求成立,比率未達1%,汰除機制形同虛設。
協會也提到,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賦予兩造平等上訴權,看似公平,實則不然,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擁有整個國家偵查資源,有許多強制處分權,但被告卻相對弱勢,故應限制檢察官上訴權,原則上只有原審判程序違法才可上訴。此外,為避免檢察官濫權不起訴,立法院應盡速提案討論法務部擬定的「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