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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騷擾行為 最重關5年罰50萬

圖為跟騷行為示意圖。(中央社)
圖為跟騷行為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為防範惡質跟蹤騷擾衍生重大危害,立法院2021年11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犯八大跟騷樣態者,最重可處5年徒刑、50萬元以下罰金。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警政署已成立中央及地方緊急應變小組,即時處理緊急個案,力求降低被害風險。

內政部26日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是參考先進國家立法制度,確立「行為犯罪化」、「聚焦性別暴力案類」及「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等立法原則,內政部透過跨部會合作,已推動子法研訂、系統建置、警力增補、教育訓練及對外宣導等,相關執法措施已準備就緒,後續將力求降低被害風險,確保案件不漏接。

徐國勇表示,本法施行後將是另一個挑戰的開始,警政署已成立中央及地方緊急應變小組,即時處理緊急個案,並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組諮詢小組,將針對案件的處理提出檢討策進,以強化執法品質;同時也蒐集相關實務案例,讓第一線員警熟悉《跟騷法》操作程序。

《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騷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違反對方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而使對方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而八大跟騷行為態樣則包含,監視觀察行蹤、尾隨或接近經常出入的場所、威脅辱罵的言語或動作、通訊騷擾、要求約會等不當追求、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購物、寄送或展示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此外,若針對特定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生活關係密切的人做出上述行為,也屬於觸法行為。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犯罪嫌疑者;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2年內若再犯,被害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2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

而在罰則方面,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但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跟騷行為犯罪者,則屬非告訴乃論,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