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的標示訊息,衛福部食藥署7日宣布,自明年元旦起,連鎖手搖飲店、連鎖便利超商、連鎖速食業等,現場調製的飲料只要含咖啡因,都須如實標示總咖啡因含量,或以紅、黃、綠圖示標示,違者最高可裁罰新臺幣400萬元。
食藥署7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明定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楊依珍接受媒體電話聯訪時表示,原本只強制要求「咖啡飲料」必須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但近期接獲不少消費者反應,單從飲料名稱很難辨識是否有咖啡因,因而決定將規定擴及所有含有咖啡因的飲料,包括茶、巧克力等飲料都一併納管。
食藥署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的產品範圍,由「咖啡飲料」修正為「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或以紅、黃、綠色區分,像是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201毫克以上,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1至200毫克,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0毫克以下。
另外,本次新增標示方法可採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適用對象包括連鎖手搖飲、連鎖便利超商,及連鎖速食業。
楊依珍表示,新標示規定明年元旦起實施,若業者未依上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會開罰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鼓勵業者主動標示相關醒語,如避免過量攝取咖啡因飲料、請適量飲用咖啡因飲料或其他等同字義的醒語,作為提醒消費者選購飲料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