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時代到來,Google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數位廣告商,除了搜索引擎,Google還透過旗下的YouTube、Gmail、Google Play、Android等免費產品,蒐集了全球億萬註冊用戶的資訊,分析其興趣愛好,進行精準的廣告投放。
為什麼Google廣告投放得如此及時與精準?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了解數位廣告的流程(圖一)。
在數位廣告的流程中,一端是想要讓更多人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主,另一端則是網路終端的消費者,連接兩者的就是服務廣告主的「需求方平臺」(Demand-Side Platform,DSP,即廣告交易商),及服務客戶的「供給方平臺」(Supply-Side Platform,SSP,即廣告出版商)。
不管是DSP、SSP或廣告交易商、出版商,Google都占霸主地位,也就是說Google既是買方,又是賣方,既是經紀人,又是交易所。
以澳洲為例,在整個數位廣告業中,Google占據了當中的每一個環節,是上下游對接的一條龍服務(見圖二)。
谷歌數位廣告的核心部門是Google AdX,即2008年谷歌收購的「DoubleClick」。當人們點擊網站或應用程式時,在開啟程式所需的那一秒、甚至更短時間內,頁面上的空白廣告欄位就會在各大「網路廣告交易平臺」(ad exchanges)進行拍賣,最大的平臺就是谷歌旗下的Google AdX。
與其他科技公司相比,Google是唯一能保證在每一個環節出現的參與者(見圖三)而且在數位廣告產業鏈的每個主要環節,Google都具有絕對的支配地位。
英國市場為例,在英國市場上,谷歌占有率最高的是廣告出版商服務,市占率超過90%。最低的供應方平臺(SSP)和需求方平臺(DSP),市占率也超過50%(見圖四)。
谷歌在整個數位廣告產業鏈占據霸主地位,還得益於其強大的線上工具,谷歌是最大的出版商之一,能夠蒐集海量的客戶個人化資訊,進行精準的廣告投放。比如谷歌串流平臺YouTube、瀏覽器Chrome、地圖、Gmail信箱、比價工具Google Shopping、行動電話的Android作業系統等(圖五)。
Google是公認的全球最大搜索引擎,在全球的市占率達92%。Google搜索廣告是其主要收入來源。
比如說,一家「洗碗機」工廠想在Google上投放廣告,可以買下「洗碗機廠家」這個關鍵字,只要有人在Google搜索這些字,就會顯示該洗碗機廠家的廣告。Google採用競價的方式、依點擊付費,關鍵字的競爭程度不同,每個關鍵字所需的點擊費用也不一樣。
谷歌2022年第一季總收入為680.1億美元,其中546.6億美元來自廣告,占全部收入的80%。其中搜索廣告收入396.2億美元(總收入的58.3%),YouTube廣告收入68.7億美元(總收入的10.13%),廣告網路收入81.7億美元(總收入的12%)。
由於谷歌擁有最大的需求方平臺、供給方平臺和用於數位廣告拍賣的交易所,根據emarketer的數據,2022年美國數位廣告支出的28%,都會落入谷歌口袋。
歐美監管部門調查谷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谷歌在數位化廣告的多個環節占支配地位,可以說既是球員、又是裁判,還是場邊服務人員。有人比喻,這就像讓全球最大的投資機構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來管理紐約證券交易所,同時代表股票的買方和賣方。因此,谷歌已成為美國和歐盟監管部門反壟斷的重點對象。
近十年來,歐洲監管機構向谷歌發起三項不同的反壟斷訴訟。2017年6月,歐盟裁定谷歌搜尋結果太過偏袒自家比價服務Google Shopping,罰款24億歐元。2019年3月,谷歌因排擠競爭對手被罰款15億歐元。2018年7月,歐盟判定谷歌利用Android作業系統推廣自己的應用程式,對谷歌罰款43.4億歐元。2021年6月,歐盟正式對谷歌展開反壟斷調查。
2020年10月,美國司法部認為谷歌在搜索和廣告業務上有壟斷行為,對谷歌發起反壟斷訴訟。同年,美國35個州的檢察長也加入了指控。
美國德州檢察長辦公室的反壟斷研究員兼顧問斯里尼瓦桑(Dina Srinivasan)去年在《紐約時報》上發表文章說明,缺乏競爭讓谷歌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數位廣告商,大多數廣告資金落入谷歌的口袋。
結果就是,各類網站、應用程式和廣告商必須付更多錢,才能透過谷歌提供的廣告欄位把產品資訊傳達給消費者。當商家付出1千美元購買某個新聞網站的廣告空間時,該網站只能獲得500美元,剩下的500美元給谷歌,最終是由消費者來承擔價差。
此外,據美國行為研究和科技研究所心理學家愛潑斯坦(Robert Epstein)的調查,在2020年的美國大選中,谷歌的投票提醒只傳給自稱是自由派的人,沒有保守派選民收到投票提醒。
為數位廣告立法
5月19日,共和黨參議員李麥克(Mike Lee)等兩黨參議員,共同提出「數位廣告競爭和透明度法案」(The Competi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Digital Advertising,CTDA)。
李麥克表示,數位廣告是網路經濟的命脈,提供了大多數免費內容和服務,谷歌和臉書(Facebook)能夠利用空前詳細的用戶數據,來控制數位廣告並阻止競爭;這意味著,科技巨頭能向每個有廣告的網站和網路公司收取租金,實質上是對成千上萬的美國企業和美國消費者徵稅,這個法案是「把21世紀的經濟從大科技公司壟斷者的控制中,解救出來的第一步」。
該法案的主要內容有:一、數位廣告收入超過200億美元的企業,如果已擁有一個DSP(需求方平臺/廣告交易所)或SSP(供給方平臺/廣告出版商),或者從數位廣告獲利,該企業就不能擁有數位廣告交易所。二、企業不可以同時擁有DSP和SSP。三、收入超過50億美元的公司,都必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準備好接受新的透明度要求。四、數位廣告公司應將消費者資訊進行匿名化處理,並規定廣告商,只有在需要確認該公司是否合法時,才可以使用這些數據。五、數位廣告公司必須告知客戶,「與交易有關的費用或報酬的來源和性質」。
目前滿足200億美元數位廣告收入標準的只有谷歌、臉書和亞馬遜(Amazon),所以這個提案主要針對這三家公司。
如果該法案通過,將迫使谷歌在一年內分拆數位廣告業務。由於谷歌的收入模式嚴重依賴廣告,廣告業務占總收入的81%,因此,該法案威脅到谷歌母公司Alphabet的收入來源和商業模式。
李麥克對《華爾街日報》表示,該法案可能會要求谷歌分拆一大部分它在2008年收購DoubleClick後建立的數位廣告業務。谷歌的網路業務,包括第三方用於購買和銷售廣告的工具,在2021年創造了317億美元的收入。
谷歌發言人麥卡利斯特(Julie
Tarallo
McAlister)表示,「谷歌和許多競爭對手的廣告工具,幫助美國網站和應用程式為其內容提供資金,協助企業成長,並協助保護用戶免受隱私風險和誤導性廣告的影響。分拆這些工具會傷害發行商和廣告客戶,降低廣告品質,並帶來新的隱私風險。在通膨加劇的時期,這將阻礙小企業尋找簡單有效的線上成長方式。真正的問題是低劣的數位經紀商,他們威脅到美國人的隱私,並向他們發送大量垃圾廣告。」
專家:分拆的效益未定
《華爾街日報》報導,如果該法案通過,將是近一個世紀反壟斷法的最重大改變,它會修訂1914年的《克萊頓法》(Clayton Act)。《克萊頓法》是構成美國反壟斷法基礎的兩部法律之一,自1970年代以來一直沒有修訂過。
反壟斷專家說,雖然《克萊頓法》及1890年的《謝爾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在打擊反競爭行為方面,給予執法者普遍的自由,但近幾十年來,執法單位一直按照狹義的消費者福利標準進行解釋,即只關注價格是否提高;科技公司的崛起之後,許多免費服務和對個人數據的大量蒐集,及爭奪言論自由,挑戰了數十年來的標準。
資訊技術及創新基金會(ITIF)副主席卡斯楚(Daniel Castro)表示,這項立法可能會「極大干擾線上廣告的生態系統」。
卡斯楚不確定分拆廣告平臺會有多大好處。他說,數位廣告平臺為企業提供完整的、密切合作的服務,如果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分拆,市場很難在短期追趕上;與20年前相比,現在的線上廣告購買效率非常高,之所以如此不同,是因為產業鏈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