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海洋生態,避免不當放生,農委會漁業署公告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規定可放流的水產物種、放流時間與地點建議,新制10月1日起實施,若違反規定將依法裁罰新臺幣最高15萬元罰鍰。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向《大紀元時報》表示,過往海域放流僅規範人工繁殖種苗,這次為強化海域物種放流管理,新增人工繁殖、飼養的水產動物,或漁船捕獲的活體野生水產動物,且應於放流前向購買漁船長取得卸魚聲明及交易證明等資料,向當地縣市政府申報,新制自10月1日起實施。
王正芳表示,新制同時規定僅能在購買地的海域放流;至於海域放流人工繁殖種苗部分,則新增可向漁業署申請年度放流計畫,簡化行政程序。若未依規定進行海域放流將依《漁業法》裁罰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此外,王正芳提到,為了避免放流團體或民眾,在不適當的時間、地點,選擇錯誤的放流物種,早在2014年1月1日起,人員在進行海域放流作業前,須先經過6小時的教育訓練,完成後會發給3年期的有效證書,漁業署也將從明年起辦理相關教育研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