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皇朝,由元世祖忽必烈締建,是中國史上首個疆域橫跨歐、亞的皇朝。
忽必烈早年奉蒙哥汗之命,主管漠南漢地。期間斷事官牙魯瓦赤和不只兒等人在追繳欠款時,曾在一天殺了28個人。忽必烈斥責他們:「凡是犯下死罪,必須詳加調查之後,才能執行死刑。像現在一天就殺28個人,一定會有人死於無辜。既然都處以杖刑,還要斬殺,那是什麼刑法?」當時,不只兒聽後驚訝不已,不知如何應答。
人命至重 寬仁以待
西元1260年,忽必烈繼承汗位,革新刑法,將生殺大權全部收歸到汗廷,各地諸侯長官不能擅自殺罰。
忽必烈說:「人命至重,悔將何及,朕實哀矜。」人的生命很貴重,一旦處決後悔都來不及,朕實在哀憐他們。忽必烈也曾說過:「朕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對再三,果實而後罪之。」凡是犯罪的人,必須再三查證,果然證據確鑿,才能懲罰他。
忽必烈即位初,考慮到應如何執法,才能維繫草原文化和中原文明。這時出現三種不同觀點的建議。
第一部分是蒙古貴族,他們習慣按照草原傳統的習慣法,處理自己所轄領地的罪行和民事糾紛,不願意按照漢地統一的律法懲治罪犯。
第二部分是漢人儒士,他們崇尚儒家倫理道德,習慣按儒家的道德理念審理罪犯,而不是依據法治。
第三部分是金國遺臣,他們主張用金國的嚴刑酷法懲罰罪犯,不看重道德的約束力。
這三種觀點,忽必烈都沒有採用,而是選擇「德治」為主,「法治」為輔。忽必烈一朝制定的法律,是面對全民,從皇親國戚到普通百姓,以維護整體的王朝秩序為主。
唐太宗時期禁止鞭打背部的規定,以免受刑者五臟受損。
忽必烈曾對近臣說:「當朕憤怒的時候,命你去殺有罪的人。你千萬不要去殺,必須延遲一、二天,再來上奏。這番話,古代的仁君也講過,從來都不過時。」(語出《元史.刑法志》)
止獄卒的酷虐,提審犯人時,官員必須以誠相待。被關押的罪犯,如果沒有親屬,或者親屬貧窮,獄方要每天給犯人一升倉米;三升的糧穀中,可以有一升是有養胃作用的小米,以護養有疾病的犯人。
每年冬天,對那些沒有親屬的犯人,獄方要提供羊皮襖、褲襪,還要提供柴草,為犯人暖炕、暖爐。對於流放的囚犯,官方要每天供米一升,如果患病,要隨時派出醫員為其診治。那些不幸蒙冤的人,一旦被平反後,官方要為其提供補償。
至元十二年,忽必烈下令設立「登聞鼓」制,含冤的百姓,不管是哪一階層,都可以敲擊大鼓,直接上訴冤情。這項制度有利於民情上達,監督官僚。
根據規定,還減輕了笞、杖二刑的次數,把十改為七,比如五十杖刑減為四十七次。由於擔心犯人會在杖刑時,死於粗壯的杖棍之下,於是修改了杖棍的寬度。如果犯人年滿七十,或者殘疾,或者罹患嚴重疾病,都不准使用杖刑。(《元史.刑法一》)
元朝對待犯人過於寬仁,也曾引起大臣反彈。皇慶二年四月,有官員上奏,朝廷為了行善事,每逢發生天災,都會釋放囚犯。釋放那些有罪的壞人,會使那些被害的人,冤氣無處申告,反而會傷了和氣。其後聖旨下達,為了警醒罪犯,以後犯人都要由官府詳加審訊,不能再輕易釋放,以免壞了朝綱法度,那些犯人習慣了,以後也就不怕法治了。(《元典章刑制典章三十九》刑部卷之一)
史冊一頁的元朝風采
元人葉子奇在《草木子》中說到,自從元世祖忽必烈統一天下,天下太平六、七十年。元朝刑罰寬仁,賦稅輕薄,子民生有所養,死有所葬,即使旅行萬里,也像住宿在自己家一樣,真是太平盛世。
《紀文.上大司農陳素庵書》中講, 自唐朝以來,江南百姓殷實富足。宋朝時期,一畝田徵稅一斗;元朝時,一畝田徵稅不過三升(十升為一斗)。所以元朝中統、至元年間,吳中一代盛富名聞天下。到明朝初年,一畝田徵稅八斗。所以,談遷認為吳中百姓在元朝時最高興,在明朝時最困窘。
從這些史料可以看出,元朝待民寬仁,對犯人實行輕刑輕罰,取利於民也是最低賦稅。
筆者並不否認元朝存在弊政,不過單就刑罰和賦稅方面來說,元朝的寬仁,超出世人的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