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強管制對中國大陸出口晶片政策,涵蓋AI(人工智慧)、高效能運算(HPC)與記憶體領域。經濟民主連合13日警告,美國正逐步提高對中威脅的防備,反觀臺灣的對中技術輸出存在兩大缺失,讓規範形同虛設;籲政府應該檢討相關規定,以維護國家利益與臺美戰略互信。
美國政府8月底就已經宣布禁止圖形處理器(GPU)的兩巨頭超微(AMD)和輝達(Nvidia)將高階晶片輸入中國。美國商務部工業暨安全事務次長艾斯特維茲(Alan Estevez)表示,更新政策是為確保美國確實因應中共的威脅,同時持續與盟友們合作。
美國總統拜登於10月7日宣布擴大限制清單,對中國出口的人工智慧、超級電腦運算技術、記憶體和晶片,只要製造過程中使用到美國的技術、軟體或機具,均須得到美國政府的許可,半導體設備亦同,並限制美國公民和企業向中國半導體製造廠提供間接支援。
限晶圓尺寸赴中不合理 民團籲參考美規定
經民連13日召開「因應美國晶片出口管制 檢討對中技術輸出規範」記者會。經民連研究員歐栩韶表示,美國宣布擴大對中國晶片及設備出口限制,逐漸擴大對中技術輸出限制的行為,正是在向世人宣告,對中共的野心必須有所警覺及因應。
據外電報導,美國商務部對於受管制技術的界定為「用於製造128層或以上的NAND晶片、18奈米或以下的DRAM晶片,以及14奈米或以下的邏輯晶片」,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而美國《晶片與科學法》(CHIPS and Science Act)也要求,獲美國政府補助的企業,10年內不得在中國、俄羅斯、伊朗等國家擴大投資28奈米以下的晶圓製造。
相較美國的高規格管制,臺灣的規定顯得相當落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規定,臺灣赴中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規範,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一般類可藉由事後申報(100萬美金)、簡易審查(5千萬美金以下)或專案審查(5千萬美金以上)申請赴中投資,就算未經許可逕赴中國投資,也不構成刑事責任。
經民連研究員許冠澤表示,相關規定只有牴觸禁止類的禁赴中國投資規範,才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但現行禁止類製造業清單,對半導體製程的規範卻存在兩大缺失,讓規範形同虛設。
他表示,首先、臺灣現行規範只針對「晶圓」尺寸,每一個十二吋晶圓板,約可生產700片華為麒麟990 5G晶片,而半導體先進製程追求的是「晶片」電晶體通道長度的最小化,藉由越小奈米製程的晶片提高產品的運算能力,也是區別各國及公司半導體技術的重要判準。
他以美國的管制為例,包括18奈米或以下的DRAM晶片、以及14奈米或以下的邏輯晶片生產設備。反觀臺灣,完全沒有以半導體先進製程技術角度所施行的管制措施。
其二、臺灣現行規範針對的「晶圓」尺寸,都是以「超過十二吋」以上作限制。許冠澤說,2015年馬政府開放赴中國投資十二吋晶圓廠,並將半導體製造業中的「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超過十二吋晶圓鑄造)」「隨機存取記憶體積體電路晶粒晶圓(超過十二吋晶圓鑄造)」等列在禁止類。
他表示,目前超過十二吋晶圓的技術(例如十八吋晶圓)在實驗室或許存在,但在國際間可量產成熟製程則根本不存在,因此限制超過十二吋晶圓不可前往中國投資根本毫無意義。
許冠澤呼籲,臺灣政府應參考美國晶片法案及相關規定,至少將「28或18奈米以下的晶圓製造」,列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項目」,先前已許可投資者,不得擴大生產規模。
經濟間諜罪只管企業叛徒 企業老闆無法管
另外,立法院上個會期三讀修正《國家安全法》,新增「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違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許冠澤質疑,現行《國家安全法》只從保護企業營業祕密的角度架構「經濟間諜罪」,只能懲罰竊取營業祕密的企業叛徒,至於企業主與企業本身就是營業祕密的所有人,本可授權他人使用營業祕密,根本無法成立此罪。
他表示,對於有心挾關鍵技術西進的企業主而言,傷害國家利益,違法輸出技術,竟無法可管,何其荒謬,臺灣必須盡速制定「技術輸出管制法」從源頭防堵。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則說,2015年馬政府開放12吋晶圓廠赴中國投資,根據花旗證券於2014年6月的調查報告,「超過12吋晶圓鑄造」根本是決策當時半導體業界並不存在,且目前也不存在的量產製程。
賴中強質疑,馬政府不可能不知道臺灣半導體技術最新發展的狀況,當時的經濟部官僚欺騙世人,把半導體禁止赴中國投資的紅線畫在現實上不存在的「超過12吋晶圓鑄造」,埋下臺灣關鍵技術外流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