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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多數暴力 民團提公投法10點修法方向

民團28日召開記者會,提出民團版《公民投票法》修正版本,並列出10點修正方向。(記者林仕傑/攝影)
民團28日召開記者會,提出民團版《公民投票法》修正版本,並列出10點修正方向。(記者林仕傑/攝影)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公投門檻2018年修法降低後,雖然民眾可透過公投行使直接民主,但如何避免多數暴力也引發討論。民團28日召開記者會,提出民團版《公民投票法》修正版本,並列出10點修正方向,包括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事項不得公投、建立違憲審查機制等,呼籲公投法應全面修法。

民團「經濟民主連合」及「臺灣公民陣線」28日召開記者會,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的十點修正方向,包括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事項不得公投、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公告名冊避免偽造情事、延長公投準備時間、明定政府機關與黨團的實質對話義務等。

臺灣公民陣線活動部主任羅宜表示,目前中選會最晚可於選前3個月公布公投件數與內容,導致民眾沒有充分時間了解公投細節。他們提出3點主張:首先、為避免公投倉促決定,應該將公投案成立至投票日應延長為6至12個月,強化民主參與。

其次、為了讓主關機關有充裕時間針對「提案內容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核,提出時間應由60日延長為4個月,補正期間由30日延長為2個月,並保障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之參與權。

第三、為了促使民眾對公民投票進行深入討論,避免在時間壓力下未經深思逕自決定,故鬆綁公民投票日之規範,延長公投前的討論期間,取代特定公民投票日規範。

經濟民主連合會長徐偉群表示,公投制度是為了實踐憲法中主權在民的方法之一,其行使不得與憲法規範相牴觸,因此需建立違憲審查機制,若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疑慮,主管機關應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

此外,聽證會程序中對提案提出違憲主張者亦有違憲審查聲請權,強化行政訴訟規範,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救濟權利。

而過往公投案通過後效果不明,徐偉群建議,增訂公投通過後的3個月內,向立法機關報告實現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且提案領銜人應出席,確保後續施政方向與公投提案方訴求一致。此外,他表示行政機關與立院黨團具回應義務,促進公投實質對話。

為促進公投與政府的實質對話,徐偉群說,草案中增訂在公民投票案第一次連署完成後至公告成案前,行政機關或立法各黨團對公民投票案需限期提出正式回應,並進行實質對話程序,包含辦理諮商會議、聽證會及電視辯論會。

他表示,選舉人可根據政府機關及立院各黨團所提出之回應,決定是否撤回連署或新加入連署。但若是因撤回連署導致該案未達法定連署人數,由於連署人撤回連署,是基於支持回應機關及黨團的正式回應,故機關及黨團應該針對正式回應推動實現之必要措施。

避免偽造連署 應公開名冊並受理刪除申請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暨社群部主任盧嘉安表示,過往公投連署程序中出現大量偽造事宜,甚至有「死人公投」,根據中選會於2021年5月7日的查對結果,無效連署達19萬件,可見目前公投提案及連署冒名簽署情況嚴重,遭冒名當事人無從得知自己「被提案」或「被連署」。

她表示,為了降低造假偽造情事,在草案中提出公開提案人、連署人名冊於網路上,或刊登電子連署系統,以利本人查詢確認有無偽造情事,若發現有冒名狀況,可提出刪除申請。

另外,為了避免公投正反雙方透過資本壟斷廣告,壓縮另一方曝光機會及平等討論空間,盧嘉安建議,應修正《公投法》,限制公投正反意見廣告金額上限,與正反方宣傳金額及數量差距之倍數上限,並限制捐贈推動公投案的資金上限,相關經費應準用政治獻金法。

她表示,近年來公投常以簡稱形式出現在宣傳廣告上,卻造成簡稱有誤導民眾的情況出現,因此將公投簡稱作為提案事項,此外,主文、簡稱或理由書不應有自相矛盾、語意不清或有誤導之虞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