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3C產品買賣公司於103年至105年間,向多家公司大量買進蘋果筆電、iPhone手機等,進貨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千萬餘元,轉售客戶獲利卻漏報營業稅,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達560萬餘元。因該公司遲未繳納,被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
公司實際負責人盧女被調查發現有「隱匿處分公司存款財產」及「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而故不履行」情形,嘉義分署行政執行官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家人聽到法官准予管收之後立即繳納208萬元,餘款聲請分24期繳納獲准,免去一場牢獄之災。
承辦行政執行官調查本件欠稅案,發現義務人公司無存款帳戶,則其如何收付商品買賣價金?實屬可疑。嘉義分署查知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之妻盧女。11月1日盧女經通知自行到場,表示公司進貨均由其經手,銷貨業務亦由其處理,所收取價金存入個人帳戶後,再轉帳繳納進貨款項,沒有隱匿處分公司財產等語。
經承辦行政執行官交叉比對信用卡刷卡及存款帳戶等多達數百頁資料,發現該公司向多家公司進貨,高達上千萬元之鉅。盧女辯稱公司沒有錢繳稅實不足採信。其行為已構成「隱匿處分義務人公司存款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法定管收要件。
嘉義分署立即向法院聲請管收。法官漏夜開庭,在行政執行官與盧女委任律師激烈攻防言詞辯論後裁定管收。盧女及家人此時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立即向行政執行官表示,因夜間籌款不易,請求先繳納208萬元,其餘欠稅開票分期繳納。
依現行公司法第8條規定,縱使未登記為一般公司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者,也必須與登記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本案經由拘提公司登記董事到案,追查出實質負責人並交叉比對數百頁交易資料,而查出其涉及隱匿處分公司財產等行為。
嘉義分署呼籲,有意經營公司者應確實遵循公司法及稅捐法令規定,不要以為藉由不登記為公司董事、不開設公司存款帳戶等等取巧方式,即可產生斷點而脫免責任;若仍心存僥倖因而誤觸法網,恐將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