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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你的認知 追求公正的秦朝審訊制度

《睡虎地秦簡》,記錄秦朝當時的法律及公文。圖中為《效律》篇的部分條文。(公有領域)
《睡虎地秦簡》,記錄秦朝當時的法律及公文。圖中為《效律》篇的部分條文。(公有領域)

文/劉曉
統一了天下的秦始皇,不僅確定了「皇帝」稱號,廢封國、實行郡縣制;採取三公九卿制;統一文字、統一貨幣和度量衡、統一法令;使車同軌、道同距,做了諸多對後世影響深遠的了不起的事情,而且還留下了較為完整的法律制度,並成為後世各代王朝的範本。

可以說,在秦朝,事無大小,一概有法可依,一切要依法辦事。不妨說說讓今人汗顏的秦朝審訊制度。根據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封診式》的記載,秦朝審訊罪犯時必須遵循如下的規定:

 秦始皇。(新唐人電視台) 秦始皇。(新唐人電視台)

智慧審訊 不提倡刑訊逼供

《封診式》中的《治獄》篇云:「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意思是審訊罪犯時,凡能根據其口供的線索去追查,而不使用拷打的辦法,便能獲得犯人罪行的真相的,是為上等;凡是採用拷打逼供方式的,是為下等;凡是在審訊中採取的方式使犯人恐懼的,就算失敗。

如何不採用刑訊逼供就能獲知真相呢?

《封診式》中的《訊獄》給予了解答,大意是要依據原告所舉被告罪狀,傳訊被告,各方對質,弄清真相後判決。要讓原告、被告各方都把話說完,作為供詞,然後認真分析,找出矛盾,逐條追問,令受審者自己做出解釋,直到其理屈詞窮,真相彰顯。

在原告、被告「各展其辭」和追問受審者的過程中,不要發現矛盾就立即追問,以避免干擾他們的陳述。另外,只有在受審者已經理屈詞窮而仍百般抵賴時,才可以用刑,並要把用刑的原因和情況記錄下來以備查考。這樣的要求當然對官員是一種約束。

重證據調查 不主觀臆斷

秦朝審訊者對嫌犯進行調查研究的方式有兩種:現場調查和函件調查。前者是審訊機關派人到被告作案現場,進行實地查驗,後者是起訴受理機關向被告的原籍所在機構發出查詢的函件,相當於今天的異地審理。

關於現場調查,《封診式》中的《賊死》、《經死》、《穴死》、《出子》等描述的案例就屬於此類。通常的做法是:先由縣令派某官吏,率領有專門偵訊技術與經驗的「牢隸臣」、「牢隸臣」妻女、醫生等,一同赴現場查驗。隨行人員的多少與組成,視案情的需要而定。如要判斷死者是否患有某種疾病的情況時,醫生就要跟隨。

到達現場後,偵辦人員要一一查看死者的情況,特別注意現場的狀況、周圍環境、知情人的口供等等。如果遇到重大疑難問題,還要取出樣品,當場進行勘驗。如《出子》中為了判明原告的嬰兒是否死於流產,就要仔細檢查胎兒的性別、頭髮的生長以及流產者的身體情況等。

關於函件調查,《封診式》中的《有鞫》提供了範例。內稱:「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這是講的一個原籍在甲縣但在乙縣犯罪的某男子被審訊時,為了查明他的供詞和歷史,而由乙縣向甲縣發的公函,「敢告某縣主」就是在點明收函機關;「可定名事里」是請核實他的姓名、身分、籍貫等;「所坐論云何」意思是問曾犯過什麼罪。

秦代的這兩種調查研究方式以及所記載的案例,均在表明秦代的審訊制度確實在秉承實事求是的原則,這又哪裡看得到暴政的影子?

允許被告上訴和覆審

秦律判決一般分為兩類:宣布無罪和宣判有罪。後者依據罪行的輕重來判罰,同時還要考慮一些量刑原則。在罪犯被初審判決後,仍不服判決的,允許其上訴並要求覆審。這當然是為了防止錯判、重判而採取的措施。

秦簡《法律答問》中提到:「以乞鞠及為人乞鞠者,獄已斷乃聽,且未猶聽也?獄斷乃聽之。」「乞鞠」就是複查的意思,方式是犯人自己請求覆審和犯人的親屬或他人代為請求覆審。《史記》列傳曾記載漢高祖劉邦在秦朝做亭長時,一次惡作劇重傷了友人、管馬車的小吏夏侯嬰。這件事被人告到了官府。作為亭長的劉邦,故意傷人會被加重刑罰,所以夏侯嬰作證稱他不是故意傷人。結果被他人要求覆審,夏侯嬰因為涉嫌偽證被監禁了一年多,還被鞭笞了好幾百下。

懲罰「告不以實」

為了防止出現「告不以實」的情況,秦律還針對「誣告」、「州告」和「告不審」等情況作出了規定。

「誣告」和「告不審」都是指所告與事實不符合,但前者是有意的,即「端為」,後者是無意的,即「不端」。「州告」則是指原告一方反反覆覆、一而再的以不實之詞告發他人。根據不同情節,誣告者接受不同的處罰。

秦朝的審訊制度,為官之道,今天的中國能夠做到嗎?這如何不讓今天的中國人汗顏?而我們更多的是慨歎:兩千多年前的秦始皇給我們奠定了如此了不起的制度和基業。(Shutterstock)秦朝的審訊制度,為官之道,今天的中國能夠做到嗎?兩千多年前的秦始皇給我們奠定了如此了不起的制度和基業。(Shutterstock)

重視人倫 嚴懲不孝者

秦律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官府不予受理。反之,如果是父母告子,主人告妾,則不僅要受理,而且要按照被告父母及主人的要求判決。對於不孝敬父母的子女,秦律懲罰十分嚴格。《封診式》中的《告子》中說,某里士五(伍)甲告其子丙「不孝」,「謁殺」,官府立即派人抓捕了丙。

此外,對於製造冤案、錯案的官員,要看是「有意」還是「無意」。如果是有意,則「為失刑罪」,需要嚴懲;如果是無意,則為「不直」罪,除依照相關法律懲治外,還永不被錄用。由於秦朝對官吏的選拔、任用、監察都有著明確的規定,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官員應該並不多。這也就難怪司馬遷《史記》中記載的酷吏中沒有一個秦朝的官員。

看看秦朝的審訊制度,看看秦朝的為官之道,今天的中國能夠做到嗎?這如何不讓今天的中國人汗顏?而我們更多的是慨歎:兩千多年前的秦始皇給我們奠定了如此了不起的制度和基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