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召陳椒華表示,政府應該透過資訊公開,協助選民選賢與能,達到促進清廉政治的效果;應將候選人涉犯全部或合理篩選的一部刑事案件之犯罪紀錄,登載於選舉公報上,透過登載前科,彰顯選舉公報傳遞「正確資訊」的核心宗旨與實質意義,作為選民投票的參考依據。
對於現行提出的排黑條款,幹事長王婉諭指出,黑金政治之所以難以改變,往往在於黑金勢力與政黨或政治人物的關係,並不止於表層的合作或提名而已,更嚴重的是外界很難看見的金流與人際網路。很多地方黑金勢力找背景乾淨的親信或親人參選,但實際上只是換湯不換藥。又或者,這些勢力乾脆直接找上當選者,透過各種影響力來滲透政治運作。
因此,王婉諭認為,即使修法通過,讓黑金勢力無法名目上參與競選,也無法真正杜絕黑金勢力透過代理人、白手套來參選。所謂的候選人最後只會淪為魁儡,讓黑金能躲在背後繼續操縱。
對於院版、立委提的排黑條款,總召邱顯智指出,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他以行政院的版本為例,只要涉及黑、毒、槍、洗錢、貪污或國安法等有罪確定,無論情節輕重,或是犯罪樣態差異,也不論免刑或緩刑,一律剝奪終身參選公職的權利;恐怕無法通過憲法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的檢驗。
此外,邱顯智補充,經濟犯罪、性犯罪、環境犯罪等雖不在黑、金、槍、毒的範圍內,也是黑道可能的犯罪類型,卻不用被剝奪被選舉權,行政院的版本也沒有交代具體理由,顯然無法說服人。以國外立法例來看,台灣常參考的美、歐、日等國家,都沒有不分案件輕重與類型,一律終身禁止參選的案例,原則都是暫時性禁止,而且要如何做到對不同犯罪類型平等處理,更需要審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