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鍾東錦競總主委涉買票起訴 苗檢再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20日對鍾東錦、2名鄉代及1名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鍾東錦陣營抗議表示,將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圖為鍾東錦資料照。(中央社)
苗栗地檢署20日對鍾東錦、2名鄉代及1名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鍾東錦陣營抗議表示,將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圖為鍾東錦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苗栗地檢署14日偵結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及鄉代、大湖村長「四合一」現金賄選案,起訴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大湖鄉競選總部主委陳男等3人。檢方經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例後,認為賄選不以當選人自身為限,20日對鍾東錦、2名鄉代及1名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在選舉期間,擔任鍾東錦及大湖鄉長傅姓候選人在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的陳男,涉嫌與樁腳邱女、林男共同以每票1千元或2千元不等的代價,替鍾東錦、傅姓大湖鄉長候選人、謝性及林姓大湖鄉代候選人、傅姓大湖村長候選人等4人向選民賄選;苗栗地檢署14日偵結後起訴3人。

然而,鍾東錦競選總部聲明,當時各種民調數據都顯示,鍾東錦領先其他候選人超過10%至20%以上,根本不可能拿選舉結果當賭注;且他在選舉期間就已經簽署「清廉參選」連署書,也一再強調搭配的候選人不得賄選、不能幫別人買票,被起訴的陳男涉嫌賄選純屬個人行為,只因他是競選團隊成員就被牽連,實在很無辜。

但苗檢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若有同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的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而依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上述所指的「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共同賄選行為。

甚至,依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即便買票者非競選團隊成員,若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的活動,也無法排除其等間有為求當選而共同賄選的可能,且賄款是否來自候選人本人並非必要條件。

苗檢強調,檢方既已認定陳男等3人有共同賄選的犯罪事實,而陳男又身為鍾東錦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對此,鍾東錦辦公室回應,陳男雖在地方基層選舉期間掛名擔任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但與鍾東錦並無實際往來,且陳姓男子已在偵查中明確表示,沒有幫鍾東錦買票,並強調縣長選舉不可能買票,但檢察官竟不予採信,更未秉持無罪推定原則,故意曲解各當事人之陳述而故意入人於罪,利用司法迫害人民,明顯企圖藉此影響選舉結果。

鍾東錦辦公室強調,將委請律師依法提出答辯維護權益外,也將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並一併向監察院檢舉,以表達嚴重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