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加重車輛不禮讓行人、惡意逼車等罰鍰;此外,也恢復民眾可檢舉人行道違停等項目。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的罰鍰上限,從現行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千元;若因不禮讓行人導致重傷死亡,可吊銷駕駛執照。
臺灣道路交通死傷事故逐年攀升,交通部長王國材日前表示,今年減少5%事故死亡人數難以達成;此外,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日前報導,稱臺灣險象環生的道路交通令人卻步,甚至用「行人地獄」形容臺灣的交通。
為洗刷「行人地獄」惡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若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可處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且民眾可檢具違規資料,向公路或警察機關檢舉。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若汽車不禮讓行人導致受傷或死亡,處7,200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增加民眾檢舉項目,包含納入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部分;納入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禁止臨時停車的處所停車;納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以及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等。
針對無照駕駛部分,初審通過罰鍰上限從現行1萬2千元加重至2萬4千元,若5年內違規2次以上,可處最高2萬4千元罰鍰,最快明年上半年實施。
針對道路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等危險駕駛,罰鍰上限從現行2萬4千元加重至3萬6千元,其中也新增國道及快速道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開罰態樣。此外,嚴重超速標準每小時60公里也趨嚴為每小時40公里。
另外,為避免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時有機件脫落釀公安危險,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