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高姓員警在今年大年初二結束勤務後,在返家途中遭吳男開車追撞身亡,而吳男涉嫌毒駕,檢察官訊後,因吳男涉嫌毒駕,且曾被判刑2個月,而這次涉及重罪,有逃亡之虞,因此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初四聲押獲准。而警政署長黃明昭則說,絕對會針對毒駕、酒駕加強取締、嚴懲。
法官表示,吳男曾因公共危險遭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以及本次所犯刑責為《刑法》第185條之3條第3項,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的重罪,而且吳男否認犯行,其預期將來刑責不輕,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有羈押必要,裁定准予羈押。
彰化縣長王惠美則前往高雄向家屬慰問,向因公殉職的高員拈香致意。王惠美致贈慰問金,除表達遺憾不捨外,更對毒駕、酒駕行為表達最嚴厲的譴責,指示彰化縣警局全力協助家屬辦理後事、爭取高員最高撫卹,另由彰化分局同仁發起自發性的奠儀,將轉交家屬,對於肇事者將從嚴追究責任,絕不寬待。
黃明昭也前往高雄向家屬致意,他說,毒駕和酒駕已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傷亡,也對受害者家屬等造成難以抹滅的傷痛,除譴責外,執法單位也要加強取締並重懲。
此外,行政院在去年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