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樂工的來源,因為跨越長時間的歷史,中間也是一直在發生變化,所以咱們還是得從頭開始說。
一、樂工的來源
《周禮春官》
大司樂:「中大夫二人;樂師,下大夫四人, 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首先,根據《周禮》記載,周朝大司樂裡的官員和樂師有定額1,463人,這些樂師們都是大夫或者士族,也就是周天子的親戚們,都是貴族。
因為當時的社會是分封制,維持社會穩定的關鍵就是靠這些天子的親戚們,所以禮樂制度是他們作為社會的領導層,必須要學習和遵守的。孔子的儒家思想裡,也把樂作為君子的六藝之一,所以早期的樂是一門非常高雅的,只有貴族才能掌握的藝術。
到了漢代,這個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西漢漢武帝時期有一位音樂家叫做李延年,他因為擅長音律歌舞而受到漢武帝的喜愛。後來他作了一首《北方有佳人》的歌,推薦自己的妹妹給漢武帝,他的妹妹果然得到了武帝的寵愛。史書裡記載,李延年的父母,兄弟,姐妹和自己都是倡家出身。
古代的倡:表演歌舞雜戲者
這個「倡」字在古代的意思是表演歌舞雜戲的藝人,並不是後代的「娼妓」。
在這個時代存在不少的樂家、音家和倡家,他們的特點是全家人習藝,技藝在家庭裡世代傳承。但是這些家庭和他們的社會地位,並不比其他百姓低,比如李延年的妹妹成為了漢武帝的夫人,漢武帝的皇后衛子夫原來也是歌女,漢成帝的皇后趙飛燕原來是舞女。
《魏書‧刑罰志》
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
二、樂戶的地位
這個情況到了北魏又發生了變化,在《魏書》裡第一次出現了「樂戶」這個詞。裡面記載,殺了人的強盜,妻子和孩子們配為樂戶,沒有殺人,贓物不滿五匹的強盜,妻子和孩子們也配為樂戶。
在這裡,配為樂戶已經成為了懲罰的手段,樂戶的地位明顯低於了普通百姓。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被懲罰的都是強盜家屬,而不是罪臣家屬,這個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懲罰官員,尤其是朝廷命官家屬成為樂戶的先例,要到很後面才會出現。
《太常樂人蠲除一同民例詔》
太常樂人,今因罪謫入營署,習藝伶官,前代以來,轉相承襲。或有衣冠世緒,公卿子孫,一沾此色,後世不改。
婚姻絕於士類,名籍異於編。大恥深疵,良可哀湣。
朕君臨區宇,思從寬惠,永言淪滯,義存刷蕩。其大樂鼓吹諸舊人,年月已久,世代遷易,宜得蠲除,一同民例。
但音律之伎,積學所成,傳授之人。不可頓闕,仍依舊本司上下。若已仕官,見入班流,勿更追呼,各從品秩。
自武德元年以來配充樂戶者,不入此例。
三、唐代教坊
到了唐朝,唐高祖建立了教坊,這時候樂人們的地位,可以從高祖頒布的一條詔書看出來。
詔書寫道,太常任職的樂人們,是從以前的朝代就有因罪被罰進來的,樂人的身分一直在家庭裡承襲,也有世家子女,一進來也回不去了,不能和士族通婚,名籍和百姓不同,實在是可憐。
朕作為皇帝想要改變這個現況,在大樂鼓吹演奏的樂人們,可以恢復百姓的身分,但是掌握音律的樂人們,因為技藝複雜不好傳授他人,所以身分不變,已經拜官的還是保留官職。但是從武德元年,也就是唐朝建國第一年之後加入樂戶的,不在這個赦免範圍內。
這個詔書說明了樂戶世代傳承,不能輕易更改,樂戶不能和士族以上的人通婚,但是樂戶在音樂機構裡可以拜官,獲得品階。樂戶在唐代屬於雜戶,是比良人,也就是普通百姓身分低,但是比奴婢部曲身分要高的。
除了詔書裡提到的幾種樂戶的來源,教坊裡任職的還有很多宦官、宮女,以及自願加入的平民百姓等。唐代的《教坊記》和《樂府雜錄》兩本書裡詳細記載了當時教坊的三百二十多個曲目,還有舞蹈、戲劇、百戲等的排演方式。其中也記載了教坊裡的等級制度,有技藝高超的,家就住在教坊裡,領俸祿,有賞賜和各種優待。
有平民女子入選學習樂器的,但是舞藝不精,只能在大型舞蹈表演裡充數。有灑掃婦女,也有男弟子和小童。當然除了教坊,還有備受追捧的皇帝梨園弟子。
總之,唐代的樂戶和樂人們只是戶籍受限制,但同時也給了他們提供了安定的生活來源,讓他們可以專注於鑽研如何提升自己的音樂舞蹈才華。
四、宋代教坊
《宋史‧職官》
太常寺下設教坊及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北宋的教坊和唐朝相比,沒有太大變化,只是更加儀式化。
演職人員要定期對才藝進行考核評分,根據結果調整在教坊裡的排名和職位。另外說明一點,就是很多人都以為官妓就是官方妓女,營妓就是軍營的妓女,其實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兒。
妓在古代通伎,營妓的營不是軍營,而是樂營,官妓和營妓都是在這些機構裡任職的女樂的別稱,都是由國家供養的演藝人員,這些人是受法律約束也受法律保護的。比如從宋代開始歷代都有法律嚴令,禁止官員把官妓當妓女嫖娼,官員想從教坊請樂人來舉辦宴會,需要提前申請得到正式批文,而且這些人不能過夜。
和官妓相對應的就是私妓,市井間也有很多賣藝的藝妓,她們大多也靠才藝來吸引顧客,這也導致了很多人都把女藝人等同於妓女。這個情況到了明朝,變得更為複雜。
《萬曆野獲編》
若永樂初,將奸黨方、黃諸臣妻子,配象奴,發教坊司,發浣衣局,此文皇特典,非律令所有也。
在《萬曆野獲編》裡記載: 永樂年間,把「靖難之役」時支持建文帝的忠臣們的妻兒配給象奴,發配到教坊司和浣衣局,是文皇也就是朱棣下達的特殊命令,並不在國家律法裡面,更不是常規操作。
所以說,《夢華錄》裡趙盼兒自稱本來是官宦人家的千金,因為父親獲罪,被發配進了教坊,後來被特赦恢復了良民的身分。這個事是不會發生在北宋的,尤其是她父親犯的罪還遠遠沒達到謀反的級別,如果是謀反也不可能這麼快就平反。
順帶再提一下,在關漢卿的原著裡並沒寫趙盼兒和宋引章在教坊工作,原著裡只寫了宋引章是歌女,趙盼兒作為她八拜之交的姐妹,身分應該也是歌妓。
《三風十愆記》
明滅元,凡蒙古部落子孫流竄中國者,令所在編入戶籍。其在京省謂之樂戶。
另外,還有根據《三風十愆記》寫道,明朝也有把前朝流竄到中國的蒙古子民受編入樂戶的情況。總之,越往後的朝代,樂戶的身分地位越低,直到清朝雍正年間澈底廢除了樂戶和良民的差異,消除了樂籍,樂人們才終於恢復了和普通百姓一樣的身分。
其實我們回顧一下中國的音樂史,可以明顯看到古代樂人的地位並不是一開始就低賤的,從最初的貴族專有的高雅技藝,逐漸逐漸下滑,演變成了低人一等的職業。
但是正是這些樂工家庭們和世代相傳的樂戶制度,讓雅樂、燕樂和俗樂在朝代的更替之間得以保留和傳承。而且在中國古代,其實不只是樂戶,很多行業的手藝都是靠家庭來延續的,這是他們在文化和藝術方面傳承的獨有方式。(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