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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讓行人重罰3600元 最快第二季上路

圖為民眾在臺北市中正區過馬路,右轉車輛停等禮讓(中央社)
圖為民眾在臺北市中正區過馬路,右轉車輛停等禮讓(中央社)

【記者林紫馨、袁世鋼/綜合報導】臺灣行人事故及非號誌化路口事故率高,每年約400名行人死亡,為建立汽機車駕駛人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的停讓觀念,交通部1月31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加重汽、機車駕駛人不讓行人等罰鍰,大、小型車經斑馬線不讓行人將重罰3,600元,預計今年第二季可上路實施。

根據現行規定,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機車罰鍰為1,200元到1,500元、小型車2千元到2,600元、大型車2,800元到3,600元,但小型車及大型車罰鍰將一律提高至3,600元。

另外,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攜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障者先通過,現行機車罰鍰為2,400~3,100元、小型車為3,600~5,400元、大型車為4,500~7,200元,未來擬將小型車罰鍰提高至4,800~7,200元,大型車一律提高至7,200元。

至於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或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目前無論汽、機車一律罰600~1,800元,交通部擬將機車罰鍰修正為1,200~1,500元、小型車1,500~1800元、大型車一律提高至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