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黃牛票販售,政院6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販售黃牛票將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若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化部指出,沉寂3年的藝文展演活動於疫後大爆發,國內、外知名藝人演唱會巡演不斷,面對市場上黃牛猖獗現象與民間倡議,文化部迅速反應,提出修法重懲黃牛。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主要解決困擾藝文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問題,修法通過後,能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讓民眾平等近用文化的權利不受破壞。
修正草案公告期間,朝野立委及民間對於草案賦予轉售得有10%以內合理手續費與相關費用,以及處罰效果不及等質疑,文化部表示,行政院版已刪除10%合理利潤規定,並加重罰則。
根據草案,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同時祭出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重罰源頭的草案內容,即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也指出,地方政府為調查或取締前2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投資文創享租稅優惠
另一方面,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將影視音等展業列為「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未來無論是事業或個人投資文創,都享有租稅優惠,以引導民間資金共助臺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升級,提高我國文化品牌在國際市場能見度。
文化部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
至於個人、也就是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