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柬埔寨詐欺案再現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初審通過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有鑒於犯罪組織招攬國人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摘除器官等案頻傳。
因此,初審條文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述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初審條文也增訂,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若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及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而且,初審條文增訂,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者,其參加、招募、募資之組織所有的財產,除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洗錢防制法與會者無共識 送黨團協商
至於洗錢防制法,院版草案原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百萬元以下罰金等。但最後在場立委、官員無法達成共識,所以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