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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輕判共諜 與他國差12倍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前上校主任向德恩(右)簽署投降承諾書。(中央社)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前上校主任向德恩(右)簽署投降承諾書。(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近年共諜案頻傳,但在最後判刑時,民眾多不滿意判決結果,認為處罰太輕。對此,司法院法官在公聽會提到,未來會設立量刑準則委員會,就各項罪名訂定量刑準則。

立委羅致政、蔡易餘、王美惠、莊瑞雄2日舉行「共諜案屢輕判,如何提升國安?」公聽會,與會的專家、學者提到多個面向,包含:同罪不同罰、避免共諜擴大危害而提早收網、兼顧人權與國安、法官要加強國安意識等。

調查局:不可能請中共到法院作證

調查局國安處長陳白立以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前上校主任向德恩簽署投降承諾書一案為例,現行《國安法》無法處罰「參與」組織的人,所以發展者有罪,而被發展者無罪,建議在《國安法》中將這行為納入規範。

陳白立提到其他難處,若被告承認受到中共國安部指示,而法院要他們證明此事,但他們不可能請中共國安部協助證實,所以相關單位正在就這部分進行因應。

陳白立也談到,中共對臺滲透攻擊是「365天24小時不斷」,而且是有階段性的,第一階段是統戰,在統戰過程中物色特定對象,如有軍方背景、情報單位背景等,然後透過這些人開始「發展組織」。

陳白立解釋,「發展組織」是重要關鍵點,一旦組織發展到很明確時,調查局就會啟動偵辦,若在構成要件滿足時不偵辦,後續恐會對國安造成重大危害。他們不可能100%掌握對方洩密多少,所以只能盡早收網。

關於量刑制度,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表示,已擬具「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若通過將會設立量刑準則委員會,就各項罪名訂定量刑準則,建立一致性量刑基準;法律通過前,先研議注意事項供法官參考,目前也有辦理課程,加強法官國安意識。

目前的法律 有同罪不同罰的問題

國防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長蘇紫雲指出,共諜洩漏軍事機密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但間諜刑期可能比殺人罪還輕,例如臺灣平均為18個月,但歐美等國平均為230個月,相差12.7倍;而且有同罪不同罰的問題,《刑法》的外患罪最高為死刑或無期,然而《國安法》最高為12年;而《陸海空軍刑法》規範軍人,也可評估是否恢復軍審。

曾在國安局服務17年的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副教授陳重見,提到《國家情報工作法》的重要性,一般在量刑時會鎖定《國安法》,然而《情工法》對於處理間諜行為很重要,但大家不熟悉,而且《情工法》並未規範現役軍人。

陳重見指出,《情工法》將情報人員分成: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協助蒐集資訊或傳遞資訊之人員。最後一種在國安局中是多數,卻沒有身分保障,且若洩密不會加重其刑;而且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5年者,若犯案加重其刑,但現職卻沒有加重,顯然不合邏輯。

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委洪維德提到,他辦過很多《營業秘密法》案件,這與《國安法》有很多相似之處,因涉及營業祕密,法官不會知道這些祕密的重要性,所以需要專家幫忙,他覺得可以將這項原則運用在國安專庭。另外,不要因為個案提高某條法律的刑度,而不顧整個法律體系,應通盤檢討。

在民主國家 自由與國安難兼顧

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陳玉潔指出,大法官曾解釋,不能因為政治性言論而限制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不然會違反比例原則,所以投降同意書是很模糊的概念,究竟有無危害國安?這需要細緻分類。至於案件辦不好,要釐清是法官國安意識不足,還是證據不足,若證據不足,法官如何判決?

對此,立委羅致政說,民主國家經常面對一個挑戰,威權國家利用民主國家的民主、自由、人權,來破壞民主、自由、人權。他舉例,民選公職人員須誠實申報競選經費來源,所以每個人都可以看到誰捐錢給誰,但中共也看的到。

羅致政指出,中共利用臺灣的透明,來鎖定或打擊目標,言論自由可能因此受影響,即便人在臺灣,卻不敢表達意見,形成「自我審查」。但大家仍希望臺灣是自由開放的社會,這也是立法過程中需要兼顧的議題。

羅致政拋出一個疑問,他們跟很多國家討論到所謂的「國內協作者」,一些網紅有高度影響力,而且可以清楚知道其資金來源可能是誰(敵人),儘管他們現在沒有涉及國安議題,但可能在最關鍵時刻發揮作用,透過他們的平臺發放錯假訊息等。但在這一刻發生前,其所有發言仍屬言論自由,這怎麼辦?

證據足夠卻判緩刑 法院要講出理由

最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強調,若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他們會研議;但若起訴證據都足夠,案件也成立,卻判緩刑,法院要講出理由,為何判緩刑?辦國安案件卻沒有國安意識,用一般刑案的標準來判斷,才可能出現緩刑例子。若是妨害國安,他實在很難想像判緩刑的考量基礎在哪裡。

所以,蔡碧仲說,他們會要求檢調、國安人員把判緩刑的、蒐證不足的案件統整起來,並研議原因。至於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的尺度要到什麼程度,也應研究出來,讓人民能夠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