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日前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條、第33條,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投資關鍵技術。對此,央行表示,對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採開放立場,但修改央行法並非適合,而國內想推主權基金的理由,恐與聖地牙哥原則的精神與訴求相悖離,最終難以實現。。
央行說,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之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等,無法因應其需求,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此外,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其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
事實上,央行表示,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國際上的做法,他們說,早期由於主權財富基金擁有龐大的資金,但投資目的與意圖不明,因此易引起被投資國有關國家安全與經濟利益之疑慮,如政治方面,主權財富基金可能被用做投資國對外之政策工具;經濟方面,可能有扭曲國際金融市場運作或 是補貼特定產業的疑慮。
央行說,2008 年 26 個主權財富基金在 IMF 協助下成立工作小組,並提出了聖地牙哥原則,這是國際間對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所訂定規範,自願簽署聖地牙哥原則的主權財富基金,視同承諾其將遵循該原則所規範的內容。
他們說,本次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所提出,希望通過主權基金投資世界優秀關鍵企業的股權 藉由參與董事會獲得高層次全球軟性外交的機會,幫助國家政策推展等做法,恐與聖地牙哥原則的精神與訴求相悖離,而難以實現。
另外,央行表示,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為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他們說,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前者是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後者的主要功能在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及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其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