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詐騙集團用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詐欺,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多項《刑法》修正條文,若以電腦合成深偽影像、聲音進行詐騙,最重也是可處7年刑期,罰款百萬。
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案,明定包括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下剝奪行動自由罪,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等樣態,最重可處7年刑期,若過程中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三讀條文明定,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還規定,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樣態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且未遂犯罰之,另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致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另外,為遏止詐騙集團用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詐欺,三讀條文明訂,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來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構成加重詐欺罪的事由,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只要構成其中一種情形,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果詐騙集團用這些方法詐騙,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