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案,將原本的22條大修為62條,是《國教法》自1979年公布施行後最大幅度修正,賦予國中小學生應列席校務會議、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督導由中央主導、黑心校規納管、強化學生權益救濟制度保障等,以因應當前教育現場。
本次《國教法》修正案共10章、62條文,包含國教辦理、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組織、人員及編制、學生入學、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補習教育等面向。
為協助實驗教育發展,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同時為避免補習班假實驗教育之名,行補習之實,條文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有關校務會議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含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1/3。
為推動國教的政策及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教育部提到,修正條文明定成立任務編組性質的「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同時也提供教育現場教師員額配置和教學的彈性,並增列合聘教師規定,滿足學校課程規劃需求。
教育部表示,修正條文賦予學校行政組織更大的彈性調整空間,不定明國中小所設單位的名稱;並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的法源,保障學生就學權益;同時完備校長任期、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機制;也增訂國民補習教育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