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本次共修正27條條文,是《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明定未來營業場所如果違反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及維護,可直接開罰,罰則也從現行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如果屆期仍不改善,可按次處罰。
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三讀條文明定,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以確保災害發生初期,能有足夠自主應變能力。
而為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三讀條文也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若未置合格安全技術人員,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在掌握救災資訊的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消防機關為執行緊急任務,可以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以利執行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電信事業不得拒絕。也規範石油煉製業等業者,發生災變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規定通報,克盡災害通報責任。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謊報火警的罰則,從現行可處3000元至1萬5000元,提升為1萬元至5萬元;營業場所違反設備規定,由目前的可處6000元至3萬元,拉高為2萬元至30萬元;營業場所違反防火管理規定,也提升為可處2萬元至30萬元。如果業者等規避防礙檢查或火災調查,未來最高可罰10萬元罰鍰;而危險物品場所違反相關規定,罰鍰上限也從現行10萬元提升至30萬元。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與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期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為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等22個子法修訂工作,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