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等3弊案遭判刑定讞,刑期合併應執行20年,法務部2021年11月依修正後的《律師法》廢止他的律師證書。陳水扁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此舉違反憲政國家律師自治的重要原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分無誤,判他敗訴。
陳水扁涉入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貪汙案、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案,皆被判刑有罪確定,分別判刑11年、8年、10年,合併應執行20年定讞;法務部依2020年修正後《律師法》規定,「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廢止陳的律師證書,若未返還將依法註銷。
陳水扁主張,2020年1月15日修正後《律師法》,將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的規定直接刪除,並將此審議權限改由官方色彩濃厚的法務部認定,等同變相架空「律師自治」的原則,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精神;且他身為前總統,卻經法務部過度擴張解釋《律師》而處分廢止證書,不符比例原則。
陳水扁認為,新修的《律師法》顯屬於惡法,法務部不思量惡法對於民主政治的高度風險,反而依法廢止他的律師資格,毫無理由,日後當律師受到國家濫權迫害時,將完全失去「以同儕審查認定是否有害律師信譽」的保護網,不但違反現代憲政國家律師自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大開民主法治倒車。
但北高行審理認為,修正後《律師法》增訂過渡條款,兼顧廢止證書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公益、保障律師工作權,沒有使人民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無違背比例、信賴保護或不溯及既往原則;立法意旨不僅是於尊重律師自律、自治精神,也使核發、廢止證書的決定,能和律師執業標準相符,維護律師形像、綱紀等重大公益。
北高行指出,法務部依法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得到函復也認為應廢止律師證書,因此法務部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陳水扁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