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週四審理「格羅夫訴德喬伊案」(Groff v. DeJoy),以9:0的結果,恢復了一名前賓州郵政工人格羅夫(Gerald Groff)提起的訴訟。裁決稱,郵局拒絕免除他遵守安息日、週日不工作的行為,違反了聯邦反歧視法規。格羅夫是福音派基督徒。
本案爭論的焦點是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該法案禁止基於宗教和其他因素(包括種族、性別和國籍)的就業歧視。根據第七章,雇主必須為員工的宗教儀式或活動提供便利,除非這會導致企業「過度困難」。
大法官們沒有就案件本身做出裁決,而是指示下級法院基於新的宗教包容法律框架裁決此案。位於費城的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之前駁回了對該案件的判決。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格羅夫週日缺勤對他的同事和雇主帶來了太大的困難。
最高院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週四在法庭裁決上寫道:「雇主必須證明,為雇員提供宗教活動便利的負擔,將導致大幅增加其開展特定業務的成本。」
近幾十年來,下級法院遵循的是最高法院在1977年,「環球航空公司訴哈迪森案」的裁決先例,雇主需要證明他們付出的「最低限度」成本。
阿利托在週四的裁決中表示,外界誤解了哈迪森案的裁決,超出「最低限度」成本並不是對「過度困難」的合理理解,該決定的目的是要求雇主必須指出拒絕宗教包容請求的重大負擔。
阿利托寫道,「在描述雇主的『過度困難』辯護時,哈迪森反覆提到『巨大』負擔,這種表述更確切解釋了該決定。我們和各方一樣,理解哈迪森的意思是,當(雇主)整體負擔很大時,才會出現『過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