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名8旬老婦人2019年7月9日在菜園遭虎頭蜂群螫咬,因過敏性休克不治,家屬提告請求國賠,主張事發10天前就已通報縣府摘除高壓電桿上的蜂窩,但一、二審法院都判決敗訴;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縣府怠於通知台電斷電、未設置警示標誌,判賠138萬餘元確定。
李姓婦人2019年7月9日在宜蘭市慈航路500巷一處距離高壓電桿僅數公尺的菜園工作時,遭虎頭蜂群攻擊,受蜂螫後過敏性休克,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李婦家屬主張,事發10天前就有民眾通報縣府摘除蜂巢,縣府本應於3天內處理完畢,卻給台電公司5天時間斷電,李婦的死與未及時移除蜂巢有因果關係,提告請求國賠190萬餘元。
宜蘭地院一審認為,縣府並無怠於行使職務,判決李婦家屬敗訴;案經上訴,求償金額略減為188萬餘元。但高院二審認為,縣府獲報後已立即委請捕蜂業者到場處理,因蜂巢築於高壓電桿上有作業困難;經縣府農業處協調,台電公司同年7月2日勘查後,排定同年月9日斷電,且農業處已促請台電縮短作業期程,無怠於職務情形,仍判家屬敗訴。
案經高等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農業處未考量虎頭蜂有立即危害人命的危險性,未於同年6月29日受理當天處理,遲至7月2日才通知台電斷電事宜;雖然台電排定於7月9日晚間斷電以利移除蜂巢,但農業處未於此前在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民眾,導致李婦於蜂巢移除前就發生事故,縣府應負國賠責任,判賠138萬7千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