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洗刷「行人地獄」惡名,還給行人安全的用路環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即時通令各地執行分署對於駕駛人因不停讓行人所受的裁處罰鍰,專案依法積極執行。
一名原籍嘉義縣,現居住在新北市朱姓民眾於111年3月16日,在台北市南昌路二段騎乘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禮讓行人通過,遭廈門街派出所員警舉發,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裁處罰鍰新台幣1,500元。移送機關於112年4月7日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嘉義分署於收案後,調查發現朱男名下一直無財產,但卻常常欠繳交通違規罰鍰及健保費。為貫徹行人優先交通政策,執行人員積極調查朱男銀行帳戶存款進出情形,終於在6月查獲一筆千餘元款項存入帳戶,嘉義分署立即扣押該筆存款,欠繳罰鍰因此得以全數獲償。
行政院頒布的「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四大面向,推動19項行動方案,完善行人通行環境。駕駛人行經路口時應依法停車讓行人優先通行,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裁罰及後續行政執行。針對惡意欠繳的義務人,嘉義分署將秉持社會公義的維護,依法強力執行。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