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趨緩,各國邊境逐步開放,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12年1至6月,累計國人出境人數達492萬多人。衛福部食藥署2日提醒,自國外攜帶的食品,不得販售給他人,違者可裁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據統計在2021至2022年間,違規件數達474件,累計裁罰871萬元,其中一筆裁罰金額就遭罰18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在例會上表示,許多民眾出國常會攜帶一些食物伴手禮,但要符合2大條件,才得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一為「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二為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千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鄭維智補充,據統計,2021年到2022年,共有474件違規,開罰871萬元,當中最高金額單筆就遭開罰新台幣18萬元。
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舉例,臺灣人最常違規的品項,是從日本帶回的「合利他命F」,依照臺灣對維生素的管理辦法,低劑量者為食品管理,而高劑量則為藥品,必須依照《藥事法》管理,違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有可能涉及同法第83條刑責。
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產品回國時,要留意前面2項規定,避免發生花了錢卻又無法帶回國的情況,另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回國的食品,不得販售予他人,違規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