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用路人安全,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還給用路人安全的用路環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先前已通令各地執行分署,對於駕駛人因酒駕所受裁處罰鍰,均以專案依法積極、迅速執行。
雲林縣麥寮鄉許姓民眾於110年7月20日,在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因無照駕駛且於五年內三度酒駕遭龜山分局舉發,並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罰鍰新台幣12萬元。惟許男僅繳納部分罰鍰,尚有10萬8,400元未繳,移送機關於是將該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
執行人員收案後先通知許男繳納,通知上並註明如果義務人一時無法完全清繳,也可與分署人員連繫辦理分期繳納。許男在收到分署通知後既不繳納也不提出說明,執行人員只好續行調查他的財產執行。許男設籍在麥寮鄉,該鄉每年會發給鄉民每人6,000元的「台塑六輕敦親睦鄰款」,執行人員隨即扣押該筆睦鄰款,但仍不足清償所欠繳的罰鍰。執行人員續行查得許男於麥寮鄉有二筆與他人共有的土地,於是發函地政事務所,查封其中一筆鄰近台塑六輕廠區土地。許男於土地遭查封後,從一年多前的對罰鍰不予理會,轉變為認知到其有繳納罰鍰的義務,於是請兒子的女朋友主動與嘉義分署聯繫,並繳清其餘罰鍰。
嘉義分署呼籲,酒後駕車害人害己,除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外,亦將使自身背負刑罰、行政罰鍰及後續行政執行的責任。針對惡意欠繳的義務人,嘉義分署將秉持社會公義的維護,依法強力執行。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