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涉及收受現金、性招待等罪嫌,南檢4月偵結起訴,陳凱凌認罪聲請交保屢遭駁回。臺南地院認定陳凱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符合減刑規定,16日判處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臺南地院認為陳凱凌貪圖不法金錢及利益,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現金、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並就來源不明財產,故意不提出合理說明,無視法紀,但最終坦承犯行,表現悔意。
此外,陳凱凌在偵查中坦承收受現金,在審理中繳交180萬元,又自白洗錢犯罪,符合減刑規定。
臺南地院判決,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4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1年2個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10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合併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
臺南地檢署去年3月接獲陳凱凌涉嫌貪汙情資後分案偵辦,同年12月21日指揮搜索,在陳凱凌住處查扣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及一家工程公司名片等物,檢察官訊問後於12月22日凌晨當庭逮捕,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收押中的陳凱凌16日到庭聽判,律師在合議庭宣判後,再度要求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