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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城中城大火奪46命 黃格格二審仍逃死

圖為受害家屬30日接受媒體聯訪,痛批「殺人者應償命」。(中央社)
圖為受害家屬30日接受媒體聯訪,痛批「殺人者應償命」。(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高雄城中城大樓2021年10月14日深夜大火奪46命,一審高雄地院認為涉嫌縱火的婦人黃格格無殺人動機,僅依放火罪處以最重的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改依殺人罪論處,但合議庭二審認定她是間接故意,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30日仍判她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方起訴指出,案發前黃女與郭姓男友在城中城一樓處所內飲酒,兩人發生爭執,郭男向黃女表示「燒一燒也沒關係,反正房子不是他」,並先行離去;黃女因情緒控制不佳,竟將未燃燒殆盡的淨香倒在沙發上後離去,她還傳語音訊息給郭男,稱「你想看到的事情,我一定做給你看」,因此依殺人、公共危險等罪將她起訴,建請法院處以極刑。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黃女沒有加害住戶的動機,且罹難者多住在6至11樓,距離起火點至少20公尺,火勢是因起火點旁停放數十輛機車而延燒;再加上城中城防火門未發揮作用,才會導致濃煙透過樓梯、電梯井快速流竄,最終造成46人死亡。認定她無殺人故意,僅依放火罪量處最重的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依據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黃女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還有教唆他人丟擲汽油彈的前科,即便無殺人的直接故意,也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改依殺人罪論處;雖然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但合議庭認定她是「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科處死刑。

受害家屬:殺人者要償命

對於判決結果,有胡姓死者家屬直言,「殺人者要償命」,臺灣法律老是依照聯合國兩公約,但臺灣又不是聯合國成員,若是只要心情不好都能放火,以後大家只會有樣學樣,反正也不會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