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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創新負責人向心夫婦洗錢案 二審仍無罪再限境8月

向心辯護人方伯勳(左)庭後受訪表示,夫婦遭限制留臺灣已1,390天,希望檢察官不要提起上訴。(中央社)
向心辯護人方伯勳(左)庭後受訪表示,夫婦遭限制留臺灣已1,390天,希望檢察官不要提起上訴。(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中國創新投資公司負責人向心、龔青夫婦,被控涉入「王立強共諜案」兩度獲不起訴,但臺北地檢署另依洗錢罪起訴兩人;經臺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高等法院6日仍維持一審判決。法官考量檢方仍可上訴,同日也裁定已限制出境長達1,390天的兩人,自9月6日起再限境8月。

中國國太控股集團實際負責人徐勤及國太董事長陳佳菁等人,於2011年底至2016年4月間,在中國利用「明星代言」等行銷方式,推出「保本」、「高利借款」等多元投資方案,非法吸金近人民幣400億元,2016年遭中國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而北檢認為,國太集團在案件爆發前大舉買進向心的公司股份,懷疑向心夫婦涉嫌洗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中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理由,雖記載國太公司及其子公司集團赴香港購買上市公司,通過虛假交易方式大量虛增收入及利潤,藉以騙取更多投資款,但並未具體指明被收購的公司是向心的中國創新公司、中國趨勢公司,難以認定向心可預見其資金是犯罪所得,仍配合與國太公司售股或虛偽交易。

合議庭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及現存資料,不足以證明向心主觀上有可預見不法吸金行為,也不能推論他明知國太公司用來購買向心的公司股票資金為不法所得,還刻意協助漂白,且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涉及洗錢犯行,因此認定一審判決無罪並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合議庭也提醒,檢察官仍得上訴,但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

由於檢方仍可上訴,合議庭考量,向心夫婦非我國國民,家人均在香港及中國,在境外具有相當經濟實力,若檢察官上訴後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恐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但書規定,裁定自9月6日起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得抗告。

此外,向心夫婦洗錢案經二個審級法院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須明確指出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等情況,才能再上訴,否則最高法院將予以駁回。高檢署6日表示,將審慎研議有無可上訴情形。

向心夫妻雖未到場聆判,但已透過律師得知無罪訊息。律師代替兩人發言,強調洗錢案就如同先前不起訴確定的共諜案一樣,都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存在,希望檢察官尊重法院認定的事實,不要再提起上訴,讓案子早日確定、讓夫妻早日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