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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職賣5年內房地 最低僅課20%房地合一稅

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應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的態樣要件,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維租稅權益。(123RF)
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應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的態樣要件,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維租稅權益。(123RF)

文/記者侯駿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個人自2021年7月1日起,民眾若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只要符合財政部公告的態樣要件,得適用較低稅率按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2.0版在2021年7月1日施行,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得適用20%以下的稅率。

不過,為避免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進而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下的房地,導致適用45%或35%稅率。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完成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持有5年內房地,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得按較低稅率20%申報。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一名上班族2020年1月間在A地工作,並購買鄰近房地作為出租標的,但2022年7月間被公司調派至B地任職,而決定在2022年8月出售該房地,該上班族認為是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可適用20%稅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但經調查發現,上班族及其配偶均無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且有將房地出租予他人的情形,即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因此,仍以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

臺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應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的態樣要件,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維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