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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協助多? 警政署盼回歸法律規定

圖為在街頭執勤的警察。(中央社)
圖為在街頭執勤的警察。(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19日舉行「從《警察法》及《地方制度法》修法,看提升警消機關地位,以及強化警消體系尊重人權文化」公聽會,與會者指出,警察的行政協助應是輔助,還是要回歸主要任務,贊同刪除現行《警察法》中並非警察業務的部分。

該公聽會討論題綱包含:是否應採納中央警察消防一條鞭人事制度?警消提供其他機關所管轄的行政協助過多,亦遭質疑違法濫權,如何改善?如何確保警察不受政治干預,恪守行政中立?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施嘉承表示,針對行政協助,警察應該是「輔助者」,而非「負責人」,但許多機關以人力不足的名義將任務轉交給警察,雖然警察可以有效執行,但這是不對的,應該回歸最主要任務,如維護地方治安、交通等。

警大消防系教授吳貫遠表示,從城中城大火和名揚大火中可以得知,火災、救災並非單一問題,而是職安、公安、勞安的綜合性問題;目前防災、減災的作為,幾乎都是消防單位在執行、協助;若事權能統一,他是樂觀其成。

警大行政警察學系副教授劉嘉發表示,《警察法》第5、9條所規定的內容與現實嚴重脫節,而他也贊同立委羅致政、吳琪銘等人提案,刪除《警察法》第5條中的國境警察、水上警察業務,以及羅致政提案修正的《警察法》第9條中,刪除消防、市容整理等非警察業務的部分。

立委游毓蘭認為,若要警察業務包山包海,應效仿美國在911事件後,整合成國土安全署成為第二大部會,勿讓警消永遠都像小媳婦是三級機關。

曾任25年警職、現任反觀台灣公共治理協會理事石明謹則認為,若將警消整合升格為國土安全部,未來警察業務範圍恐更難界定,與現在減少警察不必要業務的方向相反;但或許可設置國家防災中心,作為業務單位間的橫向組織聯繫。

警政署表示,希望各行政機關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將相關涉及協辦業務部分之法律或命令刪除;若無法刪除,請各行政機關律定,除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並情形急迫,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以有危害人身安全與公安秩序之慮者為限,以明確警察協辦業務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