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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住宅法 鼓勵房東當公益出租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央社)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築師法》修正草案。關於《住宅法》部分,除增訂公益出租人定義外,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改為2人以上,並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作為追溯綜合所得稅。

關於《住宅法》,初審條文增訂,若將房屋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也是公益出租人。為提高參與公益出租的意願,初審條文規定,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租賃所得、房屋稅、地價稅的依據。

現行條文規定,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 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其中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指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公告的一定標準,且符合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特殊境遇家庭等規定。但因少子化問題,初審條文規定,將「3人以上」改為「2人以上」。

至於《危老條例》,初審條文增訂第五條之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了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0%以上,以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情形外,皆應參與危老重建。

最後是《建築師法》,因為澎湖縣建築師公會於今年2月1日奉澎湖縣政府核准正式成立,所以初審條文增訂澎湖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