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初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增訂,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將自白、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衡酌,依法裁罰,行為人無法再利用事前規劃脫免刑事責任。
初審條文增訂,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另外,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則,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違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