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2021年4月2日撞擊從邊坡滑落的工程車釀49死、2百餘人受傷;監察院彈劾前台鐵局長張政源、時任交通部常務次長兼台鐵代理局長祁文中、前工務處長陳仲俊等3人。懲戒法院認定祁文中代理時間不長,判他記過1次;另兩人違失較重,降一級改敘。
監院調查,自從台鐵2018年普悠瑪6432次列車出軌事故後,行政院提出「台鐵總體檢報告」交由交通部督導台鐵局據以執行,但該局並未建立委外業務稽查制度(總體檢報告列管編號2102),且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列管編號2203),更有違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安全相關措施(列管編號1303),卻擅自解除上述列管項目。
監院認為,此3項列管事項是由落實執行單位台鐵局工務處提出解除,陳仲俊為時任處長,卻未能落實執行;而在做成前述3項列管事項「同意已完成」會議結論的「安全管理委員會」擔任主席的張政源,顯怠於執行職務、疏於指揮監督之責;交通部函復台鐵局同意解除列管,祁文中也有督導不周之實。因此於2022年9月彈劾3人,移送懲戒法院。
判決指出,K51標工程(案發處)在施工前已於2019年3月19日說明,該工程是在鐵路沿線施工,危害因素包括倒塌、物體飛落,並重申施工、停工期間均應管制人員進出、設置安全擋塊或支柱等防護措施;惟同年4月26日開工後,經交通部、台鐵勞安處等部門三度稽查,雖多次指出工區進場管制機制、安全護欄均有不足,但承包商始終未改善。
合議庭認為,張政源受命改善台鐵局行車安全,自應特別注意台鐵局列車行車安全事項執行及落實,但他並未記取教訓,謹慎行事,所屬人員就行車安全相關事務仍未落實執行;且就如何有效稽核委外的監造、專案管理廠商落實依約執行等事項,也未研議提出妥善制度,導致K51標工程有缺失,久久不能改善,終致發生此重大傷亡事故。
而張政源退休後,雖然祁文中2021年1月16日起才代理局長,但他自2016年10月7日就任常次,應格外注意落實行車安全及確實執行委外事務,對於台鐵局應改善行車安全、行政院交付台鐵局執行台鐵總體檢報告等事均知之甚詳,卻仍於代理局長第75天發生事故。至於陳仲俊部分,自2017年3月間即為工務處長,卻未能規劃妥善稽核制度供長官研究採行。
合議庭審酌,本次事故發生主因是承包商違法利用清明連假施工,且因車輛滑落鐵軌施救不當釀禍,3人的違失因果較為次之,考量祁文中代理局長時間不長,情節較輕,記過1次;張政源、陳仲俊兩人責任重大,各判降一級改敘,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