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民眾黨發言人徐千晴不滿前立委鄭運鵬批評「民眾黨用基本工資招聘黨部秘書」,在臉書發文反擊稱鄭運鵬的徵才廣告「猶如詐騙集團」,事後挨告侵害名譽權求償60萬元。一審判鄭敗訴,勸他「離苦得樂」;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徐連簡易查證都沒做,改判賠15萬元。
全案源於,民眾黨主席柯文哲2023年5月2日赴政治大學與學生座談時稱「低薪是教育出問題」;鄭運鵬隔天在臉書上張貼民眾黨彰化黨部徵才訊息截圖,圖中顯示黨部祕書起薪僅2萬6,400元,他並表示「民眾黨用基本工資招聘黨部秘書,驗證柯文哲主席說『用香蕉只能請猴子』的理論。」
徐千晴隨後也在臉書發文,強調民眾黨這次擴大徵才,條件高於市場行情,並張貼「立法委員鄭運鵬桃園服務中心」在人力銀行網站上的查詢結果截圖,批評「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
鄭運鵬說明,他當時並沒有在人力銀行網站上徵才,因此本來就不會顯示相關資訊。他認為自身名譽權受損害,提告主張徐女明知張貼頁面截圖顯示「工作機會0」,仍發表不實言論貶損他在社會上的評價,使他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給付精神撫慰金60萬元,並聲請假執行。
徐千晴辯稱,她是針對鄭運鵬未刊登詳細資訊的客觀事實而表達意見,是以善意言論對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並非以不實言論誣指鄭運鵬為詐騙集團,對方不應以興訟方式箝制言論而造成寒蟬效應。
臺北地院一審認為,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問題,應先合理查證;後者屬主觀價值判斷,如未使用偏激不堪的言詞,可視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自願進入公眾領域的公眾人物,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有較高程度的退讓;且網友可從截圖中自行辨識徵才廣告未透露相關資訊的原因,未貶損鄭的社會評價。
北院判決鄭運鵬敗訴,並在判決書中提到,「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並呼籲「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這也讓鄭運鵬氣的批評,「有這種迷信宗教高於法條證據的法官,是民主法治國家莫大的悲哀」,強調徐當庭承認未查證,缺乏事實該如何合理評論,此判決猶如「司法詐騙集團」。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只要在人力銀行網站查詢「工作機會」欄位,就會出現「暫無工作機會」等文字,此種查證方式甚為簡易,徐女應該先查證;徐女的貼文既與證據資料不符,又未能證明已合理查證,因此她發表「猶如詐騙集團」的言論並不屬於合理評論,確實侵害鄭運鵬的名譽權,改判她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
對此,鄭運鵬表示,他多年來對此類涉及個人侮辱、恐嚇的發言及網路留言堅持質詢、提告和上訴,是期待臺灣的法治對於「言論自由」能透過每一個個案逐漸找到分寸和界線,不能讓國人誤以為「公眾人物就活該」、「在網路發言就無罪」、「匿名帳號就不用負責」;讓他們經由司法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臺灣政治風氣才能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