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22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其中調整懲罰種類,在紀律懲罰部分,士官與士兵的悔過期將不計入役期與年資,等於退伍期延後。
國防部說,現行《陸海空軍懲罰法》承襲民國19年制定時的法律體系,由於立法背景已與當前國軍現況與法律思維有顯然的不同,因此特別邀請專家學者,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實務需求,並參考先進國家法制,通盤檢討修正。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轉述陳建仁的裁示提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是在維繫部隊紀律前提下,要求各級部隊妥為審慎處理官兵懲罰事件。
此外,他說,待「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會是我國第一部保障軍人權益的專法,以確保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及其與國家間公法爭議,能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濟程序保障。
「陸海空軍懲罰法」在人事懲罰種類也有所調整,國防部說,新增士兵的廢止懲罰類別,效果跟軍官、士官的撤職懲罰相同。
同時,在財產懲罰部分,增加剝奪、減少退除給與,以及增加罰款等3種類別。而在對士官兵悔過處分,禁止禁錮或凌虐等不人道行為。
而在「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則重大違紀事件的調查與評議等環節做修正,國防部說,過去對於營內傷亡、演訓過失的處理,外界多有批評,這次修法希望法制化,其中增加部內外委員評議制,就是會與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專案評議會,且外部人員不得少於整體成員的一半,同時評議結果也將做成專案報告適度對外公布。
另外,國防部說,行軍人權益之救濟是按照爭議的類型,分別依《訴願法》或機關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辦理,欠缺整合性的專法,而且程序非常複雜。
他們說,「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立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不足,完善法律規定,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
關於軍中權益事件,據草案規定規定,由地方軍事法院設立權保會處理,成員包括部外委員三人、國防法務官二人,共同審議軍人權益保障事件;高等軍事法院設立勤務法庭,受理不服權保會審議決定的救濟事件。不服勤務法庭判決者,得上訴至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