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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判刑仍可遴選 教團籲訂不適任樣態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呼籲教育部,盡快明定「不適任校長樣態」及處理方式。(全教產提供)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呼籲教育部,盡快明定「不適任校長樣態」及處理方式。(全教產提供)

【記者林紫馨/台北報導】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近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澎湖縣政府仍允許其參加校長遴選,並拿出教育部函釋,認為於法有據。對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質疑,有校長遭到有罪判決後,仍參加遴選校長的適法性,呼籲教育部儘快明定「不適任校長樣態」及處理方式。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說明,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於3月19日卻稱許有志還能參加今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指出,澎湖縣政府竟拿出教育部去年11月20日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國中小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適用對象。

林碩杰表示,《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布,但是至今所謂不適任校長的「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

林碩杰說,教育部對於可解聘教師的不適任教師樣態早已有所定義,但是對於「不適任校長」的樣態至今仍未見蹤影。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如果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呼籲教育部儘快明定「不適任校長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