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定地方政府應就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逐年辦理改善,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應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改善,未完成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應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
初審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逐年辦理改善,並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行人友善區內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等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另外,初審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發現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通知相關機關及人員於期限內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初審條文規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者,處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長林右昌強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希望能達成改善人行通行環境,在工程上建置相關規範,像是行人通行安全設施如何退縮、增加人行道劃設等,也與地方政府權責分工。
立委黃捷認為,現在地方政府就像無頭蒼蠅,沒有統一作為,缺乏相關指引。希望中央、地方在增設人行道及行人設施能有一致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行人交安改善計畫,把指引訂出來後由地方進行改善;想達到人本交通、用路安全,道路工程設計觀念一定要「砍掉重練」,要訂定行人設施改善調查跟計畫,讓人行道普及並連續。
人行道普及率 屏東不到一成
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22年止,六都中僅雙北人行道普及率達六成,桃園、台中及台南皆不到五成,其中台南更只有35.09%;而在非六都縣市部分,新竹縣表現最好達80.3%,新竹市、連江縣也有逾六成,但宜蘭、彰化、南投、雲林、苗栗、花蓮及屏東皆不到三成,其中屏東更只有8.9%。
立委徐富癸則擔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第4條、第10條有針對各縣市績效做評比,但非六都縣市恐受限自身條件造成績效不足,若面臨刪減預算又會造成惡性循環。◇